放烟花炸成植物人 天价医疗费应由谁买单?
从80年代到20年代 , 是走向富裕的四十年 。 燃放烟花爆竹这种曾经的奢侈活动 , 也成了春节千家万户必不可少的娱乐活动 。 但此种烟火升腾、绚烂多姿的美景给人们带来快感的同时 , 也带来了诸多隐患 。 首先就是肉体上的伤害 。 各地医院总会接收一些硝烟满脸、绷带缠头的病患 , 犹如战场上退下来的伤兵……很多人都有被烟花爆竹伤害的经历 , 至今身上存有记号 。 而这四十年 , 同时也是假冒伪劣产品肆意横行的时代 , 烟花爆竹概不例外 。 但由于这几十年人们法律意识普遍缺失 , 维权意识普遍淡薄 。 当自己的身体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 , 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自己承担人身伤害的全部后果 。 直到这几年 ,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体系的日益完善 , 人们普遍开始拥有维权意识 , 不再忍气吞声的做“老实人” 。 这几天 , 扬州发生了一起燃放礼花的惨剧 。 因伤害巨大 , 如此后果不可避免涉及消费者维权索赔 , 甚至发起民事诉讼闹上法庭 。 2020年1月17日 , 扬州某家人热热闹闹的寿宴正在进行 , 在一片喜庆祥和的气氛中 , 一名35岁男子在燃放礼炮的过程中 , 头部和面部被炸伤 , 心跳和呼吸暂停 , 伤情严重 。 虽然经医院急救夺回了性命 , 但因大脑缺氧时间过长 , 目前仍在ICU长眠不醒 。 ICU , 重症监护 。 治疗费用一天少则几千多则数万 。 不用说 , 天价医疗费无法避免 。 悲剧的根源来自哪一方?一众家人说 , 当时礼炮的引信被男子点燃 , 众人紧张的等待礼炮那一刹那的爆发等了许久 , 也没等到动静 , 于是男子上前查看 。 待他靠近礼炮的时候 , 礼炮却突然发出巨响爆炸 。 该男子被炸翻 , 血流满头 , 随即送医 。 通过现场描述 , 可以判断这只礼炮发生了“哑炮现象”和“余炮现象” 。 作为一只现代工厂流水线上出产的礼炮 , 没有在预定的时间区间和预定的轨道内发射爆炸 , 肯定存在问题 。 但问题到底是怎么造成的 , 这就涉及繁琐详细的调查取证 。 或者生产者的生产原料不合格 , 或者工艺错误 , 或者质检缺失 , 均会造成礼炮出现此类问题; 另外 , 销售者的违规运输和储存不当 , 一样可以造成礼炮出现此类问题 。 所以这种案子一旦对簿公堂 , 生产者和销售者必然会互相扯皮 , 推卸责任 。 不止如此 , 生产者和销售者还会尽可能的甩锅 , 把责任推卸给消费者 。 例如 , 消费者购买了礼炮 , 并没有在限定日期内燃放 , 导致礼炮过期出现燃放异常;例如 , 消费者购买后出现错误运输、储存不当导致礼炮出现燃放异常;例如 , 消费者对礼炮进行了私自改装 , 导致礼炮燃放出现异常;例如 , 消费者逞能斗狠 , 采取了非常规的燃放方式…… 所以 , 礼炮燃放导致植物人 , 到底是谁的问题?需要三方各自举证 。 证实自己清白的同时 , 力求让其他方承担责任 。 不过根据现实情况 , 礼炮发生燃放异常 , 大概率是生产者的问题 。 礼炮价格高端 , 一般家庭鸣放礼炮少则几百多则几千 , 生产者在利润极其丰厚的前提下 , 生产这种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 , 更应对质量严控把关 。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虽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 即使生产者和销售者最后认栽 , 也肯定会让受伤男子承担一定的责任 , 尽量甩锅给植物人男子 。 甩锅理由一:任何产品只要批量生产 , 批量出厂 , 存在一定比例的瑕疵品和问题品 , 这种情况无法彻底避免 。 发射火箭尚且有失败的时候 。 作为民用的礼炮产品 , 即使经过反复检测 , “哑炮”或“余炮”的现象 , 仍会在一定概率下出现 。 甩锅理由二:扬州受伤男子作为成年人 , 三十而立 , 应具有一定的危险防范意识 。 但是在礼炮没有成功燃放的时刻 , 他不理智的采取危险行为 , 导致自己受到巨大伤害 。 但是 , 礼炮变成“哑炮”或“余炮” , 出现此类情况绝不能靠近查看 , 因为这种潜在危险会导致巨大伤害……这些内容 , 生产者和销售者当初有没有对扬州受伤男子如实相告?有没有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之处做出明确警示?有没有在产品包装里附上详细的使用指导说明书?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做到注意事项的事先告知 , 没有做到危险后果的如实描述 , 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 所以这种案件一旦起诉 , 消费者一方应尽快做好证据保全 。 否则上庭后面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律师的质询 , 难免手忙脚乱 , 让生产者和销售者占尽便宜 。 礼炮炸成植物人 , 未雨绸缪学维权春节即将来临 , 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都进入旺季 。 各位兴奋之余千万提醒自己 , 任何时候都是安全第一 , 节日期间一旦乐极生悲 , 一人受伤全家哀 , 喜庆氛围全破坏 。 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的发生 , 有时候是消费者没有遵循安全规则 , 也有时候是因烟花爆竹本身就是不合格产品 。 《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面对此类危险产品 , 就应未雨绸缪 , 从根源上避免后续隐患 。 而对于消费者 , 维权这种事 , 找谁买的 , 就得找谁的麻烦 。 首先 , 购买烟花爆竹 , 一定要找正规销售商 , 或者本地指定专卖销售网点 。 对于大街上、大集上的散兵游勇 , 虽然价格相对低廉 , 但这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流动摊贩 , 其售卖产品往往掺杂大量低成本和假冒伪劣 。 为了安全应尽量敬而远之 。 结合诉讼实战经验来看 , 选择正规的 , 在地面固定经营销售商 。 后期一旦出事 ,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 不至于无人负责 。 而且固定销售商和指定专卖销售商 , 一般都是颇有钱财 , 到时候执行赔偿也好办一些 。 如果是散兵游勇的流动摊贩 , 恐怕连赔偿能力都没有 , 即使判他担责又有何用……其次 , 购买烟花爆竹 , 一定要开具发票或者收据 。 只有产品来源被明确证实 , 维权才能切实进行 。 不过 , 即使是正规销售商 , 在出售烟花爆竹一类产品的时候 , 普遍不会主动开具收据 , 更不用说需要缴税的发票 。 所以票据这事 , 需要消费者主动索要 , 尽可能开具发票 , 即使开不了发票 , 也需开份收据 。 对于即不开发票 , 也不开收据的 , 这样的销售商必定存在猫腻 , 售出产品必然存在问题 , 碰上此类商家应坚决更换 。 一旦后续需要维权 , 发票或收据是最基本的凭证 。 如果一没发票二没收据 , 也不能提供在相关销售者购买的任何证据 , 那就存在“产品来源无法证明”的纠结 。 对于烟花爆竹这样的产品来说 , 点个火听个响看个花……烟消云散 , 仅凭地上狼藉一片的碎屑残渣 , 哪家生产、哪家售卖如何追查? 因为产品来源无法证明 , 要追究赔偿的对象就不存在 。 如何起诉?起诉谁?法院不会受理这样的无头案件 。 所以 , 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 , 针对此类危险产品的维权普遍困难 。 很普遍的首要问题 , 就是消费者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哪家购买、哪家生产 。 结合血的教训 , 我们在购买任何一种产品的时候 , 都应该要求销售者提供发票 , 没有发票就提供收据 , 养成良好的购物习惯 。 如果确实连收据都不方便开 ,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不用现金支付 , 使用手机扫码支付网上转账 , 这样就会自动落下一个电子交易凭证 。 以后一旦有事需要维权 , 从交易记录就可追到销售者 。 产品缺陷和消费者伤害需要形成因果关系 。 证明了产品来源之后 , 如果消费者要主张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自己做出民事赔偿 , 必须要证明自己购买的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 而且这个缺陷导致了对自己的伤害 。 要形成“互为因果关系 。 有缺陷是“因” , 导致伤害是“果” 。 只有这样 , 消费者才能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 。 那么在扬州发生的“礼炮炸成植物人”这个事件中 , 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了消费者的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我们分析一下 。 看看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对产品缺陷的定义: 本法所称缺陷 ,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什么是不合理危险?要理清这个概念 , 我们先反过来 , 谈一下什么是合理危险 。 实际上 , 任何产品对消费者都存在或大或小的“危险” , 例如我们厨房里的菜刀 , 做饭工具必备 。 菜刀如果操作不当 , 会导致手指割伤甚至病毒感染 。 但这种危险无论大小 , 都属于合理危险 。 因为这种危险客观存在 , 是生产者再努力也无法避免的 。 所以一旦发生了不良后果 , 即使被割伤的消费者感染破伤风死掉了 , 也和生产者没有任何关系 , 生产者无需担责 。 为了避免伤害人手 , 菜刀把手都要打磨无棱角 。 但如果一批菜刀里存在一把没打磨有棱角的 , 而且这把菜刀的把手让消费者受伤流血了 。 这个事情就变成了不合理危险 。 既然存在不合理危险 , 生产者的责任就无法推脱 。 扬州礼炮炸成植物人这个事件 , 礼炮在燃放过程出现异常 , 炸伤消费者 , 这就是“不合理危险” , 属于产品存在缺陷 。 消费者为购买这只礼炮花费了金钱 , 它却没有按照预定时间和轨道去娱乐消费者 , 反而自作主张出现了不正常的燃放后果 , 给消费者带来了血腥的伤害 。 那么谁销售的它?谁生产的它?都需要站出来承担相应责任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涉及消费者民事赔偿 , 要起诉生产者还是销售者 , 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 可以二选一 , 也可以一锅端一起告 。 如何选择 , 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 其实很多情况下 , 产品存在缺陷 , 责任大概率指向生产者 。 让自己这个只负责销售的来顶缸 , 销售者会深感冤枉 。 但销售者赔偿了消费者之后 , 只要自己没过错 , 可以再咬住生产者追偿 , 避免代人受过 。 同样的 , 如果是生产者赔偿了消费者 , 发现产品缺陷是销售者导致的 , 也可以再咬住销售者追偿 , 避免代人受过 。 一切结果取决于各方举证 , 证据决定一切 。
推荐阅读
- #上游新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男子被行拘五日
- 此时已是春未了
- 你活成植物人的样子,真令人恶心!
- 潜江市民烟花庆“解封”被投诉,民警出警
- 美军车队突遭塔利班炸弹袭击 装甲车炸成碎片
- 防控疫情,从我做起
- 张扣扣:母亲被杀记忆终身难忘 逃亡2天只为看烟花
- 「烟花」1.27吨!美国燃放全球最大烟花 映红黑夜
- 拯救大家的青菜家谱来了 买菜不求人
- [童童]10岁男童家中玩烟花,400万豪宅被烧毁,保险公司:我没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