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不拴绳的狗免赔 执法“不和稀泥”应成一种原则

撞死不拴绳的狗免赔 , 执法“不和稀泥”应成一种原则 作者:马涤明 据媒体报道 , 浙江义乌一位余先生驾车在一个没有红绿灯的路口通行时 , 道路左侧突然冲出来一条小狗 , 余先生刹车不及撞了上去 。 发现小狗被撞死 , 主人一家非常生气 , 要求余先生赔偿一万元 。 而交警部门最终认定:狗主人未对自己的狗尽到管理责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 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司机无责 。 车撞狗 , 赔不赔、怎么赔 , 本应依据驾驶人和狗主人双方的责任判定 。 但一直以来 , 似乎都存在一种法外调解规则:只要撞上了 , 司机就有责任;只要是宠物被撞死 , 狗主人就有理 。 此次车撞宠物狗事故的结局则比较“反转”:狗主人应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 , 是全责 , 司机一分钱都不用赔 。 而这件事的“反转”之处正在于:此次事故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 也吻合大众认知 , 但作出这样的认定或裁定 , 依然需要拿出“不和稀泥”的勇气 。 “和稀泥”式执法 , 其指导思想是息事宁人 , 以涉事双方尽快“握手言和”为原则 , 法律原则往往让位于“和” 。 但是 , 法律原则强调的首先是责任 , 而非“吃亏” 。 如果是自己的责任导致了自己的损失或伤害 , 即便与他人存在交集 , 也不能因此就“嫁祸于人” 。 拿此次事故来说 , 宠物狗所以被汽车撞到 , 是因为狗挣脱了主人的控制突然跑到路上 , 司机来不及刹车才撞上 。 狗主人所以不依不饶 , 则是因为自己一方受了损失 , 进而认为自己是受害者 。 然而 , 执法者却不能因此就无原则地扮演息事宁人的角色 。 调解纠纷达成和解 , 也是一种执法方式 , 但调解绝不等于不讲原则 , 只要妥协 。 哪些问题可以息事宁人 , 哪些问题不能偏离法律原则太远 , 理应拎个清清楚楚 。 有些涉及是非的原则性问题 , 不容妥协 。 此前“倒赔偷瓜者300元”事件的纠正 , 具有一定的教科书效应 , 这之后 , “不和稀泥”的硬核执法渐多起来 。 我们也乐见 , “不和稀泥”能够成为执法的一种原则 。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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