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警方有什么资格训诫发布“谣言”的武汉医生?
武汉警方于1月29日发布情况通报 , 称“2019年12月31日 , 武汉市卫健部门发布关于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 。 随后 , 多名网民举报有人在网上传发不实信息 。 为查明情况 , 公安机关先后对8名行为人进行了调查、核实 。 根据调查情况 , 8人分别传发了‘X医院已有多例SARS确诊病例’、 ‘确诊了7例SARS’、 ‘Y医院接收了一家三口从某洲回来的 , 然后就疑似非典了’等未经核实的信息 。 ”通报最后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 因上述8人情节特别轻微 , 当时 , 公安机关分别进行了教育、批评 , 均未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 。 ” 在北京青年报此前的查证中 , 8例“肺炎谣言案”中的其中一例当事人为武汉一家医院的医生 , 他因发布“不属实的言论” ,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某某派出所出具了书面《训诫书》对其“警告和训诫” , 该训诫书盖有警方鲜章 , 有当事医生的签字确认 , 有正式的文书编号 。 武汉警方对其余7人进行批评教育是否也是采用《训诫书》的形式目前不得而知 。 从北京青年报文章中刊载的《训诫书》可以看出 , 武汉警方对当事医生2019年12月30日在某微信群发布有关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不属实言论”定性为“一种违法行为” , 称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 那么 , 当事医生真的有违法行为吗? 顾名思义 ,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现行法律 , 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状态 。 《训诫书》只说当事医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 但具体是哪条规定并没有列明 , 是散布谣言还是寻衅滋事?《训诫书》笼统地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定性 , 并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明确规定 。 事实证明 , 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 , 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 , 并非无中生有 , 恶意编造 。 据当事医生说上述言论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况 , 可见他当时发表在大学同学群(主要是医务工作者)里的主观心态并非故意造谣 , 基于认识上的局限性 , 最多可以说是不够严谨、发布的信息有失实之处 , 就该部分的不实之词 , 存在过失 。 并不能因此被认定为存在“散布谣言”或“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在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中所说:“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 , 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 , 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 , 可能是一件幸事 。 ” 对于一个仅仅因不够严谨发表不准确言论的有良心的当事医生 , 警方即予以传唤 , 告知其违法 , 且予以警告和训诫 , 认定其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 请问武汉警方 , 武汉医生究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哪一条哪一款规定?对如此专业至今都未查清病毒来源无特效药全世界科学家都还没有完全搞清楚的疾病 , 武汉警方是如何判断当事医生“不属实的言论”属于“违法行为”的? 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均没有“训诫”的处罚种类 。 而处罚种类法定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内容之一 。 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 不得擅自实施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 ,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类是法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 , 训诫并非法定的处罚种类之一 。 因此 , 如果认为《训诫书》中的“训诫”是一种行政处罚 , 则武汉警方显然是违法了法律的规定擅自在法律规定的种类之外对当事医生进行了非法处罚!如果认为《训诫书》中的“警告”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中规定的“警告”种类 , 则武汉警方使用《训诫书》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是程序违法 。 也许武汉警方会说 , 他们对当事医生的警告训诫并非治安管理处罚行为 , 那么请问《训诫书》中提出的对当事医生进行的“警告和训诫”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如果认为8人“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 , 武汉警方应有告知义务 , 而不是违反法定程序“警告和训诫”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 , 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 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 对于私权利来说 , 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公权力来说 , 法无授权则不可为 。 武汉警方对一个发表有瑕疵言论的良心医生进行传唤 。 之后对8例“肺炎谣言案”公开通报 , 宣称8名被传唤的“违法人员”均被“依法查处” 。 如果武汉警方的“依法查处”法律上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 但其以《训诫书》的形式警告、训诫当事医生且公开予以谴责的具体行政行为 , 显然侵犯了当事医生的人身权利 。 其违法性是明显的 , 造成的影响是恶劣的 , 其严重后果今天大家都看到了 。 武汉警方今天的情况通报 , 并未反思自己存在的问题 。 并未意识到之前对8例“肺炎谣言案”查处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性 。 他们 , 不仅仅欠这8名“违法人员”一个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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