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湖北省两部门联合发文:拓宽口罩销售渠道

长江日报-长江网2月2日讯 2日 ,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联合发文:允许未在境内上市的进口和出口转内销口罩 , 在省内市场销售 。

据介绍 , 未在境内上市的进口和出口转内销口罩 , 要由省内具有药品、医疗器械批发资质的企业负责采购、分销 , 建立进、销货台账 。 采购前 , 应当对生产企业或进口商的资质、适用标准、产品注册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查验 , 留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 确保医用口罩来源正规、可追溯、质量合格 。

采购出口转内销的医用口罩前 , 医用口罩生产企业 , 应当向批发企业提供相关产品技术要求(或产品标准)、自检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或对方验收报告) , 并对产品质量作出书面承诺 。 首批采购时 , 应当送发货地相关检验机构检验 , 合格后方可销售 。 进口未在中国注册的医用口罩 , 企业应当按要求 , 办理相关进口证明 。 销售的医用口罩 , 应当在医用口罩大包装上加贴中文标识 , 标识内容包括标准名称、产地(或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适用的国家标准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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