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 二 )

2. 其他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来锡;确需进入我市的(在锡有常住户口的、有暂住登记且有社保记录的、有企业返工证明或学校通知的),主动接受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3. 发热人员一律由120专车转运至发热门诊就诊。经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或有其他诊断依据的疑似病例必须接受隔离治疗,其同行人员必须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对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疑似病人、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的密切接触者、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1. 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机构采取的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等必要的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机构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在流行病学调查或就诊时应当如实告知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传染病人接触史等相关情况。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应当配合疫情防控机构采取的防控措施。如发生逃离转运车辆、隔离场所或者擅自接触他人等违反防控管理措施的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社区(村)、医护等管控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市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等各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自觉戴口罩,不得集聚,不得大规模操办婚丧喜事;不得销售活禽,不得猎捕、销售、食用野生动物;不得编造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不得传播谣言;不得利用疫情哄抬物价、恶意抢购,不得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并严格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义务。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履职、主动担责,做到依法依规、群防群治。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理,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