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这些行为可能面临的“罪”与“罚”( 四 )

案例四: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进行销售 , 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

2月2日下午 , 上海浦东公安分局沪东新村派出所接到线索举报 , 辖区内有人在销售假冒口罩 。 3日下午 , 民警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聂某二人 , 并通过现场搜查 , 在王某的车内当场查获假冒伪劣医用一次性口罩300余只 。 2月4日 , 民警根据线索 , 在闵行区浦江镇等多地将犯罪嫌疑人程某等5人抓获 。 目前 , 程某、王某、聂某等7人已被浦东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强说 , 根据刑法规定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并假冒他人商标品牌进行销售的 , 销售额满五万元 , 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 , 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 实施上述行为的 , 还将依法从重处罚 。 此外 , 根据相关规定 , 医用防护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 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生产、销售不具有防护功能 ,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口罩 , 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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