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李文亮医生的案子错在哪?

包括治安处罚法在内 , 每个法律规范都有必要的逻辑结构 , 都有构成要件 。 你让警校毕业的中专生如何能读得懂呦!他懂得治安处罚法那条规定的逻辑结构么 , 知道构成要件么?让这样一批半法盲执法 , 能会产生正确的效果么?当然 , 这不是指全部公安干警 , 这个队伍里 , 还是有一大批高学历 , 专业对口 , 受过完整法学教育和训练的人才 , 但是 , 真的不能保证把这些高才放到基层去处理行政治安案件 。 从治安处罚法角度解读 , 什么是谣言?不符合事实的信息 。 什么是散布?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传达 。 不是在小范围朋友圈子里说一下就是散布!或者在被窝里给老婆说一下就算散布 。 网络散布 , 还要求要500点击率 。 最后还有重要的一条 , 就是构成要件 , 主观上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 对于专业问题来说 , 是不是谣言 , 是不是符合客观事实 , 警察有什么能力判断?对于疫情来说 , 一个医学博士的判断能力要比一万个警察还要强一万倍 。 再说了 , 同一条款中还罗列有其它行为 , 如谎报、瞒报疫情 , 灾情的 , 也是该条款处罚的行为之一!那么发生疫情不让报 , 发现了“人传人”不让报 , 是不是更应该处罚了 。 警察不正好也成了武汉政府瞒报谎报疫情的同案犯 , 也应当受到处罚了么?同理 , 这也要认定是否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存在 。 全民普法 , 人人认字了 , 就觉得自己都懂法了 。 其实 , 一个法条不光是字面意思 。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 , 其逻辑结构可能存在与数个法律、法规中 , 真的不是人人都能读得懂的!法学原本就是一门综合的社会学科 。 别说大专 , 就是大学本科四年也未必读懂 。 只要我们国家居然还有法律专业中专生 。 国外的法学专业都是硕士起步 。 没有法学学士这一说!听说这几年国外也有了 , 是给中国留学生设的 。 网上这么多人喜欢破案 , 喜欢讨论案件 , 个个都是福尔摩斯 , 人人都觉得自己是法学专家 。 就是因为无知而无畏 。 网上宕一条法律 , 读懂字面意思就以为懂法了 。 结果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 整的不亦乐乎 , 楼越垒越高 , 什么问题都争不明白 。 李医生一案中另一个问题 , 那就是疫情的发布权问题 。 行政法规规定有疫情 , 灾情的发布权 。 无权者发布疫情或者灾情 , 就要受到处罚 。 训诫教育李医生等八个医生 , 就是以这个法规为基础 。 说他们越权“发布”了疫情 。 先不说在有限的朋友圈子里讨论和提示防护算不算发布 。 就说这算不算不符合事实的虚假信息 , 或者说是谣言吧!这些一线医学人士在在自己工作单位了解到的情况 , 然后根据自己的医学知识和执业敏感提出问题 , 提示防护 。 这显然不是“谣言” , 也不是虚假信息 。 再说“发布” , 法规规定的疫情发布 , 发布显然不是指在特定的小范围内的传播行为 。 而是指 , 想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布的行为 。 在被窝里传给老婆 , 在朋友圈内传给朋友 , 显然不属于这个“发布”的范畴 。 你让那些中专毕业的警察 , 如何判断两者的区别 , 他们只能根据自己有限的知识 , 认定无权发布的人发布就是“谣言” 。 两个法规混一起了 。 各取一段 , 混合使用 , 这显然是违法行政 , 诉到法院 , 一定属于被撤销的行政处罚行为 。 这个问题 , 其实在我国其他行政立法中也普遍存在 , 比如“假货” , 原本一个鸡蛋是白母鸡生的还是黑母鸡生的 , 它就是一个鸡蛋 。 但对于产品来说 , 未经生产许可生产的 , 不管你质量如何 , 行政法规就要认定你为“假货” 。 一件产品是以外观特点及内在特性、质量来确定 , 还是以是否取得生产许可来确定呢?这显然是个悖论 。 李医生被处罚 , 是以“散布谣言”的行为 , 还是发布无权发布的疫情行为呢?李医生说得是客观真实情况 , 是在工作中发现的客观事实 , 是以其医学专业知识及医学工作者的职业敏感做出的判断 。 显然不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虚假信息 。 李医生是在微信医学专业同学和同事圈中提示和讨论医学问题 。 显然又算不上公开发布 。 最关键一点 , 李医生不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 。 所以 , 既不具有违法性 , 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 根本不符合“可罚性” 。 为何要被公安机关处理呢?公安机关都没有搞明白!所以说 , 武汉公安机关对李文亮医生的“训诫”极为荒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 全了! 这里有个问题 , 就是这些年来 , 人们动辄就喊“加强立法” , 就像这几年网上动辄就喊“入刑”一样 。 其实 , 我国的法律已经够多了 , 多到相互重叠 , 相互否定 , 相互冲突 。 最突出的一点 , 就是涉及到哪个行业 , 就由哪个行业或者主管部委起草法规 , 国务院认可一下 , 或者是人大盖个章 。 结果是“部门立法、自我保护、处处藩篱、相互冲突” 。 行政机构都成了“执法机关”了 。 自己不行 , 还要拉上公安搞“联合执法” , 不就是想利用一下公安的枪杆子么!可现实中 , 公安机关的教育水平和入门门槛就比较低 , 国家司法考试 , 为啥只考检察官、法官和律师资格呢?为啥不加入公安干警呢?现实所逼 , 干警还要练拳脚格斗呢 。 不可能让公检法司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 所以 , 一说起警察给人上法治课 , 搞法学普及 , 就让人忍俊不住 。 自己都没搞清楚懂不懂 , 还要教训、训诫别人 。 这个法条是该细化一下了 , 让警官们看得懂 , 搞得明白 。 否则 , 输了行政官司 , 丢了乌纱帽 , 被民众唾骂事小;贻误战机、疫情 , 害了百姓 , 冤了他人 , 那事情就大了 。 最高法院唐兴华那篇文章 , 不但没有从法学角度答疑解惑 , 反而给人们一个错觉 , 那就是 , 这种行为的行政执法中 , 要“拿捏分寸” , 也就是说要有操作空间 , 要理解“天理、国法、人情” , 要灵活运用“国法难容、情有可原”及“情有可原、国法难容”这一颠倒次序的精妙 。 其实 , 这是个地道的法学门外汉!如是 , 警察执法没错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适用法律正确!那李医生不就真的是冤死了么!那还要国家级工作组来调查干啥? 当然 , 有人从宪法的角度 , 从法理学的角度 , 从社会学的角度去分析事件 , 指出“因言获罪”的危害性 , 指出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 甚至从司法制度改革的角度论及治安案件裁决权统一于法院 。 那是更高更深问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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