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些网民对李文亮使用“发布”一词说起

从有些网民对李文亮使用“发布”一词说起 作者 贾载明 我看到不少网民对李文亮使用“发布”一词 , 是不妥当的 。 “发布”是宣布 , 如新闻发布 , 发布命令、指示等 。 “公布”是公开发布 , 使大家知道 , 如公布法律、命令、文告 , 团体的通知事项等 。 请注意 , “发布”与“公布”两个词一般是限于政府或单位(其实一般单位使用这两个词都要慎重) , 个人不宜使用这两个词 , 而一般使用告诉、告知等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使用“公布”这一概念 , 且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才有疫情发生公布权 , 省级以下政府没有公布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使用“发布”这一概念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具有发布权 。 可见 , “公布”比“发布”更加严谨 。 所以 , 将“发布”一词用于李文亮告知群友可疑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是一个错误的用法 , 比较切合实语言是“透露”、“泄露”或“发表” 。 派出所给李文亮的“训诫书”中使用了“发表”一词 , 比较恰当 , 至于该不该训诫 , 那是另一码事 。 李文亮是否有权向网友“透露”或“泄露”冠毒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 ”根据此条规定 , 李文亮假如是有组织的医生 , 知道异常病例后有向本医院报告的责任 , 除非医院控制某些敏感病的报告 。 如果李文亮没有向组织报告而向朋友圈透露或泄露 , 这是李文亮公开异常病例的一个错误 。 李文亮向朋友圈透露或泄露疑似“非典病毒”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医生不能向社会透露异常病例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章第五十四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 ”这条是告诫人们“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 并没有说真实信息不能传播 。 而后事实证明 , 李文亮透露出的信息是真实的 , 并非是虚假的 。 证明派出所在给李文亮的《训诫书》所指责的“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属实言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等语 , 与真实不符合 。 当然 , 这不能责怪公安人员 , 他们不懂防疫方面的知识 , 是奉命行事 。 李文亮逝世后 , 民众出于正义、良心、道德 , 哀悼李文亮医生 , 如果这点激奋情怀都没有了 , 那该问问我们这个民族的人性、人格出问题没有 , 还有救没有 。 我相信 , 绝大多数网民都是处于纯洁的心情怀念李文亮医生 。 也许 , 敌对势力会用此事做文章 , 但我想这是很容易辨别的 , 更好不要危言耸听 。 (写于2020年2月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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