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借救灾、抗疫哄抬物价,需增加专用法律条款

周蓬安:打击借救灾、抗疫哄抬物价 , 需增加专用法律条款 (写于2月5日)此次席卷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已经构成了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 由于当今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 , 商业道德水准总体偏下 , 借防疫哄抬物价的事件频频发生 , 相关部门也是及时出手 , 对部分恶意哄抬物价的不良商家处以重罚 。

打击借救灾、抗疫哄抬物价,需增加专用法律条款

从媒体报道的处罚案件中 , 可分为两种情况 , 一种是市场供应充足 , 商家恶意涨价 。 比如郑州某超市让大白菜价格“翻了10倍” , 这是明显的哄抬物价行为 , 结果被罚款50万 。 另一种是市场供应确实严重短缺 , 商家坐地起价 。 比如北京一家药店将网络售价为每盒143元的口罩 , 大幅提价到每盒850元对外销售 , 被罚款300万;天津一家药房将12元一袋的口罩 , 卖出128元一袋 , 被罚款300万元 。 对于此类“发国难财”的典型涨价形式 , 社会必须坚决说“不” , 监管部门必须进行严肃查处 。 因为一个正常的社会 , 绝不该怂恿任何形式的“趁火打劫”行为 。 这些重罚案件 , 经媒体曝光后 , 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 对其它企业也将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 对于遏制借防疫疯狂涨价 , 避免社会恐慌 , 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 但我们同时也应该意识到 , 对以上哄抬物价行为的处罚依据还不是那么理直气壮 , 估计有些被处罚企业随后会申请听证 。 我们知道 , 这个处罚依据 , 还是上个世纪市场化程度严重不足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 哄抬价格 ,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 和国务院在10年前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相互串通 , 操纵市场价格 , 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 对照一下就不难看出 , 如果此轮涨价的仅仅是个别商家 , 能否构成“相互串通 , 操纵市场价格”就很难界定了 。 面对重大疫情 , 一方面需要严刑峻法来制止哄抬物价行为 , 另一方面《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却存在着明显的短板 , 竟没有针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实施价格约束的专用条款 。 因此建议 , 尽快修改《价格法》 , 增加专门针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的价格管控条款 , 对经营者借“灾难”坐地起价、哄抬物价 , 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行为 , 尤其是对囤积居奇与救灾、抗疫直接相关商品的行为 , 实施较现有处罚标准更为严厉的专用处罚规定 。 此外 , 对于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信息 , 如捏造涨价信息 , 使用“严重缺货”诱导消费者购买 , 推高价格预期 , 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共同提高价格的行为 , 实施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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