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有效发挥大数据对疫情防控的( 七 )

可以看到 , 相较于传统的走访、摸排、登记 , 将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运用于传染病防控和监测 , 更加及时、准确 , 也更加有效 。 此外 , 大数据还有一个特点是可以不断学习、更迭、完善 , 有利于更好的分析掌握疾病传播规律 , 消除更多的“盲区”和不确定性 , 化被动为主动 。 在国外 , 也早就有利用通话明细记录开展埃博拉病毒防控的成功实践 。

问:是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能开展上述大数据分析?对此 ,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答:疾病防控大数据分析涉及大量个人信息 , 甚至是对特定人群的追踪分析 , 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授权、有能力开展的 。 首要关注的应是合法性 , 即是否具备明确的法律授权 。 目前 , 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均规定 , 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事先征得被收集者同意 。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可以视为征得个人同意的例外 , 其目的是确保疫情防控的有效开展 。 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 , 获得明确授权的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 以及直接参与到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单位和个人 。 非上述单位和个人 , 不应在未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用于疫情管控、重点人群追踪等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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