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抢劫防疫工作人员,判刑!

【人民法院报】抢劫防疫工作人员,判刑!。  2月7日 ,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 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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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五)18时50分许 , 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 , 见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员)肩挎提包在花坛内侧行走 , 便向被告人毛某某提出夺取其提包 , 以便筹集资金偿还胡某某购买毒品的欠款 , 毛某某未反对 , 并掉转摩托车行驶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 。

  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靠近付某某后 , 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带强行拉扯 , 付某某拒不松手 , 胡某某为强行夺取提包与付某某多次争夺、拉扯 , 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 , 摩托车侧翻在地 。 后付某某抱住提包大声呼救 , 二被告人遂驾车逃离现场 。 经法医鉴定 , 付某某主要损伤为面部、眼部软组织挫伤及外伤性鼻出血 , 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

  2月3日 ,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两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 , 并于2月6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通城县人民法院迅即立案 , 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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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 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 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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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抢劫防疫工作人员,判刑!。  庭审过程中 , 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经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驾驶机动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二被告人系累犯 , 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 , 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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