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绿卡还是福利卡?

是绿卡还是福利卡?​孙锡良昨天 , 从网络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 初步看了一下 , 感觉有部分值得商榷的地方 。 因为是征求意见稿 , 所以不妨说点看法 。从开放的国际关系来看 , 外国允许中国人获得永久居留权 , 中国当然也应该推出类似政策 。 多数国家开放居留权 , 或者说推行绿卡制 , 主要是为了吸引优质人力资源、投资及由此产生的附属问题 。我认为 , 中国推出这一政策的初衷可能是想建立自己的绿卡制度 , 为我国的全面开放政策提供支撑 。 这是完全有必要的 , 完全封闭是不行的 。 但是 , 我们又必须看到 , 中国的国情有其特殊性 , 不能完全照搬美欧政策 , 更不能推出比发达国家更为宽松的永久居留权制度 。在制定输入性人口政策的时候 , 至少应该关注到以下国情:第一 , 中国人口居世界第一 , 承担了世界上最大的人居和生存责任 , 从人均资源占有量上讲 , 早已是不堪重负 。第二 , 中国经济总量大 , 但平均数小 , 国民消费水平还不高 , 暂不具备大规模输入人口的条件 。第三 , 中国男女比例失调严重 , 男性比女性多出三千多万人 , 单身男性问题突出 。 涉外通婚 , 中国女嫁外国男占绝对多数 。 与这一情况相对应的是 , 滞留中国的外国人又以男性为主 。 这会加剧男女比例失调 , 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男青年受影响较大 。第四 , 媚外心理仍然很有代表性 , 即使不算普通百姓 , 就连教育单位都逃不脱这一点 , 部分学校的洋外教素质很低 , 其它很多行业部门也存在这一问题 。第五 , 中国地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两极分化 , 为执行政策提供了大量的投机机会 。在关注到中国的具体国情以后 , 我们不妨再对照《条例》做一些粗略分析:第十一条第一款 , 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 。 “突出贡献”如何界定?多大的贡献才能叫突出贡献?科技 , 教育 , 相对比较好界定 , 文化、卫生和体育就比较麻烦了 , 弹性极大 。 如果硬要引进 , 必须附加特别严格的标准 。 实话实说 , 我不认为中国需要大量引进这三类人才 。 如果为了追求某种成绩 , 大量“归化”一批外国人 , 是很不理智的 。第十一条第二款 , 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 , 为中国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 又是“突出贡献” , 公益做到多大的规模才算突出贡献?能不能量化?公益的范围是否需要限定?国际上很多公益机构实际已经NGO组织化了 , “公益”里面掺杂首复杂的政治背景 。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 都是比较模糊的“突出贡献” , 不严谨 。第十二条 ,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 , 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权 。 体育的杰出成就是用国际大奖来衡量吗?比如说各类比赛的金牌 。 如果是 , 这不还是归化运动员或教练吗?第十五条第一款 ,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 , 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 , 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 博士学位 , 有没有国别要求?各大洲高校的博士学位都同等吗?且不说太远 , 单就国内高校而言 , 中国藉学生跟留学生的教学要求就不一样 , 若严格要求 , 现阶段的外国留学生九成以上无法毕业 , 但实际情况是九成以上留学生都毕业了 。 再往后推 , 硕士和博士的培养是否存在同类问题?国际知名高校 , 排名多少位算国际知名?以哪一种国际排名为权威标准?第十五条第二款 , 本款中提到“重点发展行业” , 这需要明确化 , 什么叫重点行业?另外 , 工资性收入不低于所在地区城镇平均工资的四倍 。 这里需要讲清楚 , “所在地区”怎么明确?比如说 , 某外国人在长沙工作 , “所在地区”是按湖南省城镇平均工资还是按长沙市平均工资?还有 , 如果他在株洲市工作 , 但株洲市是个地级市概念 , 它下面还有县城 , 是按株洲市城区平均收入还是按株洲某个县的城镇平均收入?不同的核定方法 , 差距非常大 , 要实现四倍收入 , 途径就不一样 。 必须指出的是 , 目前滞留的外国人 , 工作范围集中在酒吧、歌厅、舞厅、体育、经商等 , 工资收入不算低 , 而湖南部分县城甚至是地级市平均收入都不超过三万元 , 要达四倍的标准是很容易的 。第十五第三款和第四款 , 都是“年限条款”和“平均倍数条款” , 《条例》强调 , 标准还要由各地细化确定 。 这里面还涉及什么问题呢?就是我之前提到的中国地区两极分化较大的问题 。 比如说 , 某外国人在甘肃省某县申请居留权 , 或者说他投机取巧在此地申请 , 临时居留也落在此地 , 这相对北、上、广、深而言 , 可能要容易得多 , 所需收入限额就相差巨大 。 也许外国人自己不一定善于投机操作 , 但他们假若能找到帮忙人 , 或者找个女友 , 办法就太多了 , 开异地空头公司 , 设异地派出单位 , 自己人给自己人发工资 , 等等 。 只要有内外串通 , 投机取巧的手法绝对让你防不胜防 。 不管你在哪获得了永久居留权 , 全中国就通用了 。第十六条第一款 , 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 这属于投资移民 , 但太笼统 。 中国金融已全开放 , 如果只是投资一千万炒股 , 就没有实质意义 , 这个一千万投资 , 必须是实体经济的投资 , 不能是虚拟经济的投资 。 即使是实体产业投资 , 也要设投资期限及税收贡献 。 如果转个圈就撤资 , 有何意义?第十七条 , 第一款 , 配偶条款 。 首先是配偶的认定需要规范 。 如果中国藉公民在国外按外国法律先结婚 , 中国是否可认定为适用于《条例》?比如说 , 中国某女与刚果男在刚果完婚 , 然后再为刚果男在中国申请永久居留权 , 是否符合本《条例》的配偶关系?如果符合 , 是不是可成为一条很容易办成的捷径?再比如 , 某外国男未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 , 但他在中国境内跟中国藉女子是否可取得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可以 , 北、上、广和义乌等地的滞留男是否会疯狂追逐中国藉女性结婚配偶关系获取居留权 , 国际上有先例 , 但中国是否可以大范围开放这个闸门仍值得探讨 , 中国的人口压力和性别比失调现状可能不支持这一点 。第十七条 , 第二款 , 家庭条款 。 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 。 这里有两个问题 , 一是“中国藉父母”是指父母双方都必须中国藉吗?如果只有母亲是中国藉够条件吗?如果可以 , 那又会形成跨国婚姻第二代居留权方便化的问题 。 二是子女数量的问题 。 国外没有计划生育 , 她们在国外想生几个就生几个 , 然后 , 又很方便地以投靠父母为名成为中国永久居民 , 那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地公民公平吗?算不算超国民待遇?个人建议:《条例》是全国性法律 , 只要获得了永久居留权 , 那就适用于全国 , 而不只是适用于某县某省 。 有鉴于此 , 所有规范和标准都必须具有全国标准的统一性和唯一性 。“本地……平均”应从《条例》的所有条款中取消 , 只规定全国统一标准 。 不管你人在哪里 , 不管你收入多少 , 不管你哪国毕业 , 都规定一个较高的全国标准 。 比如说 , 收入标准 , 必须达到全国城镇平均收入的十倍以上 , 并且要求连续满足八年以上 , 难度指数要体现 。有了全国性的高标准 , 不管你怎么操作 , 只要够标准 , 都可以被认定为优质人力资源 。还有其它一些问题 , 就不细议了 , 暂就提出这些意见 。我相信 , 国家出台这一《条例》 , 初衷一定是友善的、积极的 , 把征求意见稿发出来 , 肯定也是想听取更多诚恳有益的意见 , 最终是为了吸引更多优质人力资源和各类资本 , 为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 在最后确定终稿时 , 一定要认真考虑中国国情 , 一定要谨慎评估各条款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 尤其要注意全国统一性 。 一部好的法律和条例 , 一定能让绝大多数人民群众认可和支持 , 民心是最大的标准 。 开放永久居留权 , 不能演化成对部分外国人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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