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缔约国须对实施明显干扰国际交通额外卫生措施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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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月28日晚 ,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新冠肺炎情况每日报告(第39期)称 ,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相关规定 , 实施明显干扰国际交通额外卫生措施的缔约国 , 应在实施后48小时内将这些措施的公共卫生理由通知世卫组织 。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四十三条规定 , 采取明显干扰国际交通的额外卫生措施(指拒绝国际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等出入境或延误出入境24小时以上)的缔约国 , 有义务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世卫组织报告相关公共卫生依据和理由;世卫组织将审查这些理由 , 并可能要求有关国家重新考虑其措施;世卫组织必须与其他缔约国分享关于所收到的措施和理由的信息 。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 , 一些缔约国实施明显干扰国际交通的额外卫生措施 , 主要涉及拒绝来自中国或报告新冠肺炎疫情正在传播国家的旅行者入境、对外国人的检疫要求、回国人员自我隔离和签证限制等 。 这些额外卫生措施的公共卫生理由主要与当事国的脆弱性如缺乏诊断和应对能力、小岛屿国家特殊国情 , 以及病毒传播和疾病严重程度的不确定性有关 。 据世卫组织对报告采取限制性措施国家的初步分析 , 这些措施或推迟了新病例的输入 , 但并未阻止疾病输入 。 世卫组织已向会员国强调 , 额外措施应与公共卫生风险相称 , 实施时间应尽可能短 , 并应根据疫情发展和对病毒、疾病知识的不断增进予以重新考虑 。

了解到截至2月27日 , 有41个缔约国向世卫组织提交了关于实施明显干扰国际交通额外卫生措施的正式报告 , 其中14个缔约国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 , 有11个缔约国报告对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采取了额外卫生措施 。 有7个缔约国提供了它们以前报告的额外卫生措施更新情况 。 迄今 , 世卫组织尚未接到关于贸易限制的报告 。 世卫组织发布了最新国际交通建议 , 并继续建议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不要实施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 。 世卫组织继续与旅游业国际组织和行业协会开展合作 , 促其遵守《国际卫生条例》 , 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 世卫组织已就此与国际海事组织、世界旅游组织发表了联合声明 , 不久还将与国际民航组织发表联合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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