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二 )

减半征收期间 , 不同时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阶段性降费政策 。 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间 ,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 , 停止执行该政策 。

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 ,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 , 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 原已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的统筹地区按原降费标准执行 , 未实施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 。

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 , 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 , 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 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缓缴期间 , 免收滞纳金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 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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