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孙杨案看CAS裁决的内在逻辑( 二 )
只有获得样品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品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品采集机构的授权 , 代表样品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 。 3.3.3 The Annexes to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have the same mandatory status as the rest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3.3.3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附件与其他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具有相同的强制性地位 。再回过头来看看9月4日当晚IDTM检查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1)FINA作为检查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年度通用信函 , 具体内容不详) , 即授权IDTM代表FINA向受检运动员采样 , 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及主检官(以及血检官、尿检官)的名字;(2)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3)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4)尿检官的身份证 。对照一下《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的上述规定 , 除了主检官(DCO)IDTM的个人资质和身份证明齐全外 , 其他两人(BCA和DCA)均无IDTM资质或身份证明 , 主检官(DCO)IDTM的个人资质和身份证明也不能用来替代BCA和DCA的资质或身份证明 。 最为关键的是 , 无论是主检官 , 还是整个检查团队都没有出示IDTM公司给他(她)们执行本次检查的授权!即没有出示IDTM公司(样本采集机构)出具的“官方文件”证明他(她)们个人有从孙杨处采集血样和尿样的权力!本次检查存在如此严重的资质不全和无授权的问题 , CAS不但视而不见 , 反而却反其道行之 , 大言不愧地宣称“负责兴奋剂管控的人员遵守了ISTI中列出的所有适用要求” , 你这个CAS还是一个中立的国际仲裁法庭吗?怎么看都像是WADA组织的一个附属机构嘛!其次 , CAS的裁决认为 , 检查团队的资质和授权有问题是一回事 , 孙杨拒绝接受检查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 。 CAS为什么这么说呢?笔者认为 , CAS感觉自己坚持认为“负责兴奋剂管控的人员遵守了ISTI中列出的所有适用要求”的说法底气不足 , 肾虚了!所以他们马上口服六味地黄丸补了这么一句 , 意思是就算IDTM公司的药检官资质和授权有问题 , 在程序上或者态度上存在各种不足 , 也不是你孙杨拒绝接受检查的理由 。 这就是这份媒体通告的所有基本内容 , 其中最核心、最要命的就是这一点 , 它直接“杀死了比赛” 。 无非就是 , 别说IDTM公司派了三个大活人去你孙杨家药检 , 就算是派出三条金毛犬 , 只要是WADA认定的 , 那你孙杨就必须老老实实走完整个过程 , 想反抗?等着禁赛吧 。 我们知道 , 孙杨拒绝接受检查的“前因”就是检查人员的资质不全和无授权 , 抛开这个“前因” , 就别说孙杨“未能证明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了 , 根本就是没有任何理由了!判决孙杨败诉水到渠成 。 CAS这种把“前因”和“后果”隔离起来 , 抛弃“前因” , 直接根据“后果”判决的做法 , 令世人观叹为止!如果按照CAS上述的做法 , 佟文的B瓶尿样检测过程不合规定 , 但要是把“前因”和“后果”隔离起来 , 那么CAS也可以认为 , 检测机构对佟文的B瓶尿样检测过程不合规定是一回事 , 你佟文A、B尿样检测全部呈阳性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CAS还能判决佟文胜诉吗?(附佟文的案例:2009年8月 , 佟文在荷兰柔道世锦赛上夺得女子78公斤级冠军 。 但是在9月份的药检中 , 她的A瓶尿样被查出含有兴奋剂成分 。 在听取了中国柔道协会的建议后 , 她撤回了对B瓶尿样再次检测的申请 。 可在同年11月 , 国际柔联在没有通知佟文的情况下 , 对B瓶尿样进行检测 , 其结果仍然为阳性 。 据此 , 2010年4月4日 , 国际柔联对她除以禁赛两年的处罚 , 并取消了她2009年世锦赛上的金牌 。 三个月后 , 佟文上诉到CAS , 要求撤销对自己的禁赛处罚 , 理由是国际柔联违反了“尿样检测时运动员或代理人必须在场”的规定 。 而根据国际反兴奋剂组织的规定 , 只有当运动员A、B尿样检测全部呈阳性时 , 才能证明其服用了兴奋剂 , 判罚结果才能生效 。 而佟文的B瓶尿样检测过程不合规定 , 所以CAS在经过审理之后决定:支持佟文的上诉 , 撤销国际柔联对她禁赛两年的判罚 , 她在2009年世锦赛上的金牌也可以保留 。 )正如故意杀人在通常情境下需要偿命 , 但根据最高检去年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 行凶者持械有意伤害受害者 , 后被受害者夺去凶器追赶反杀 , 是有故意的意图 , 但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 所以任何行为均不能脱离所处情境而孤立评判 。 如果按照CAS这种把“前因”和“后果”隔离起来 , 抛弃“前因” , 直接根据“后果”判决的做法 , 行凶者持械有意伤害受害者是一回事 , 被受害者夺去凶器追赶反杀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 那么被受害者就变成故意杀人的凶手了!所谓的“正当防卫”就会名存实亡了 。 如上所述 , 发生在9月4日晚上种种异常 , 对于孙杨而言 , 也已经脱离了“通常情境” , 因此孙杨关于DCA和BCA出具资质文件和授权文件的要求有其合理性 。 诚然 , 孙杨后续的种种行为 , 在笔者看来也是十分地不明智 , 但这一切均起源于孙杨察觉有异而要求DCA、BCA出具IDTM公司的“官方文件”未果 , 其在对峙过程中早已表明不认可本次检查的效力(双方签署的文件证明) 。 我们可以认为孙杨的后续行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 , 但如果这些行为是针对于一次无效检查 , 恐怕也不能认定为违规(不能抛弃前因后果来判决) 。笔者可以理解孙杨律师声明中所说的那样:2020年2月28日是黑暗的一天 , 它让邪恶战胜正义 , 强权取代公理的一幕展现于公众眼前 。 这个黑暗的一天不是“孙杨的败诉” , 而是西方法制的基石——程序正义 , 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名存实亡 , 轰然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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