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第1论 | 隐私和效用不可兼得?隐私保护开辟商业新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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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天下数据 , 分久必合 , 合久必分 。
伴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飞速发展 , 社会整体信息化程度提高 , 数据的价值逐渐凸显 , 由此开创了数据汇集、数据提炼、数据变现的信息时代 。 信息技术商业化日渐深入的同时 , 数据汇集潜藏的隐私风险也日渐放大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标志 , 隐私保护立法的精细化、数据属主权益意识的觉醒 , 进一步推动了大平台统一的数据控制权向分散的数据属主回归 。
时局变迁 , 隐私诉求和商业效用似乎演化成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 , 依赖数据的商业模式保持可持续性增长挑战重重 。
如何破解这一困局?这里 , 我们将从开拓商业机遇的角度 , 分享关于隐私保护和现代商业互惠关系的一些思考:如何在技术手段的协助下 , 化解属主权益保护与商业利益转化的诉求冲突 , 并实现两者的共生共长 。
【#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第1论 | 隐私和效用不可兼得?隐私保护开辟商业新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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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强 , SMU信息安全方向博士 , 信息安全顶级国际学术会议最佳论文奖获得者;曾作为Google隐私保护基础技术架构部门唯一来自中国的早期核心成员 , 领导研发的技术方案在Android和Google Play生态各大门户产品中全面集成投产 。
01 理清隐私保护的对象和范畴
首先 , 我们需要理清隐私保护的对象和范畴 。
提及隐私数据 , 第一印象多半与个人用户相关 , 如身份、行踪、购买行为等 , 但隐私数据的范畴不仅限于此 , 任何不愿意被公开披露的数据本质上都是 , 如企业内部业务数据 , 对应数据所有权的拥有者 , 相应地就是数据属主 , 理应被保护 。
隐私数据之所以被称为隐私数据 , 因其对数据属主有特殊价值 , 通常反映了属主独有的身份或其他敏感信息 。 相比于公开数据 , 隐私数据具备更高的信息熵 , 在信息商业化进程中 , 能够提供更好个体区分度 。
这对于以交换为本质的商业活动来讲 , 价值尤为凸显 , 因其既提升了找到潜在交换对手的可能性 , 又提供了稀缺信息来确定更为合理的交换价格 。
目前 , 以匹配买卖双方需求为主要盈利模式的信息服务平台 , 如电商、搜索、在线广告等 , 最核心的竞争力之一就来源于这类数据 。
02 隐私数据商用风险分析
平台汇集的隐私数据量越大 , 产生的商业价值也随之急剧攀升 , 但同时也会让隐私风险“埋雷” 。
隐私保护立法渐完善 , 数据商用需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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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除规范了隐私数据的适用范畴和使用限制之外 , 初衷是希望将隐私数据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归还数据属主 。
数据属主保护意识崛起 , 授权使用心有明尺
当前社会 , 信息技术商业化早已不是新事物 , 经历多年用户教育之后 , 数据属主逐步认识到自身隐私数据的价值和分享隐私数据的风险 。 相比于早期 , 越来越多数据属主主动发掘这一类交换过程的价值 , 开始对其进行风险评估 , 并选择性地参与隐私数据的价值交换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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