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华事件,究竟谁犯了天条(下)?
李跃华事件 , 究竟谁犯了天条(下)?资深媒体人:徐选礼作为一位曾经的司法工作者 , 同时 , 也是一位资深媒体人(1) , 经过长达两周的缜密思索 , 深入探讨后 , 本人可以负责任的说 , 李跃华的所谓非法行医行为 , 不能成立 。 非法用药行为 , 不能成立 。 违反传染病防治条例的违法行为 , 不能成立 。 理由有四:第一 ,人的生命 , 高于一切 。 所有的法律 , 都应为生命让路 , 而不是相反 。首先 , 无论是联合国宪章 , 还是我国宪法 , 均有明确条款 , 证实上述原则 , 无需赘述 。 这正如马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 , 必须服从红绿灯的指挥 , 唯独载运急救患者的救护车和执行特别任务的警车 , 可以违反红灯禁令 , 不属违章 , 不受处罚 。其次 , 无论是职业医师法 , 还是传染病防治条例 , 它的效力和位阶 , 都无法与宪法相抗衡 。 宪法 , 是国家根本大法 , 而职业医师法和传染病管理条例 , 不过是行政法和法规 。 二者如有冲突 , 首先应被修改和废止的 , 肯定不是宪法 , 而只能是行政法和法规 。第二 ,作为专业医师 , 大疫当前 , 救人有功 , 无证无过 。李跃华 , 首先 , 接受过严格医学训练 , 其具有行医资格 。 其次 , 在行医过程中 , 并无造成任何人的损害和非正常死亡 。 反倒是在大疫中 , 利用其独特的医疗技术 , 救助达百人之多 。 其穴位注射苯酚疗法 ,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 在特殊情况下 , 眼见成千上万的患者 , 求医无门 , 倒毙街头 , 主动参与救治行动 , 救患者于水火之中 , 虽未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 但那是相关管理部门的失职和渎职 , 而非当事人的过错 。第三 ,无证行医的主体 , 无论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 都不具备违法和犯罪的故意和目的 , 不应认定为违法和犯罪 。按照犯罪构成理论 , 一个主体在主观上 , 既无犯罪动机 。 在客观方面 , 又没有造成当事人的损害后果 。 而且 , 他的行为 , 是发生在疫情非常时期 。 其个人以治病救人为动机 , 凭籍其精良医术 , 救助百人 。 其收取的费用 , 与其付出相比 , 堪称微不足道 。 他为救他人 , 不惜自冒风险的行为 , 类似于紧急避险 , 不仅仅属于无罪 , 反而应予记功 , 记特大功 。第四 ,任何法律 , 都必须建基于法理之上 。 (2)正所谓有理走遍天下 , 无理寸步难行 。犯罪和违法的本质 , 是社会危害性 , 而绝非它的有益性 。 如果某种行为 , 它对社会不是有害 , 而是有益 , 那么 , 它既不构成违法 , 更不构成犯罪 , 反而应予肯定和褒奖 。 如果法律适用 , 某一法条 , 导致冒险救人者有罪、有错 , 见死有能力去救 , 而不去救者 , 反倒无恙无过 , 这个法条 , 注定要被修改 , 或者废止 。法理 , 应建基于常理之上 。 常理 , 则建立于天理之上 。 这正是国家遴选普通公民 , 作为人民陪审员 , 参与法庭审案 , 并定案的法律渊源 。 中国改革史上 , 曾发生两大违宪事件 。 一是凤阳小岗村承包到户 , 二是深圳土地拍卖 。 这两大违宪事件 , 却成为推动中国社会转型 , 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进步 , 中国改革史上的两大标志 。法理 , 是由法学家们所阐述的 。 常理 , 则由普通人所能认识和施行 。 天理 , 则涉及到人所以能成为人 , 所应恪守的基本信条 。 比如:救人 , 而不要杀人和害人 。 抬杠者或许会反驳 , 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 , 刽子手行刑 , 是否违背天理?其实 , 即使是这种特例 , 也符合天理 。 它是为了让更多人的生命 , 得以保全 , 所不得不采取的特殊行动 。1. 作为司法、新闻专业人士 , 中医超级发烧友 , 本人五年前创办汉医网 。三十年前 , 即为省检助理检察员 , 曾多次受邀列席省检委员会 , 参与讨论定夺疑难案件 。 后来 , 又在武大法学院院长 , 全国刑法学术委员会主任、刑法专家马克昌先生的帮助下 , 成为刑法主要条款: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即商业佣金 , 是否采取明示方式的发明者 。 再后来 , 又与深圳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曹叠云一道 , 成为修宪——将市场经济写入宪法的首倡者 。 再后 , 经过长达13年的中西医学理论和临床研究 , 成功突破中西医基础理论障碍 , 攻克不死的癌症——痛风 , 一般患者四十天彻底治愈 。 进而打破痛风患者 , 必须忌口的神话 。2.详见拙文《论理的三个层次:法理、常理、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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