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集团」小儿七星茶被投诉后,衍生集团诉王老吉不正当竞争等,二审再驳回( 二 )


最后 , 王老吉公司向特定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 但并未对该投诉行为的相关情况进行不当的宣传和散布 , 衍生集团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该投诉的相关材料曾向不特定的市场主体散发 , 行政部门亦未对衍生集团产品进行暂扣、抽检 , 不能证明王老吉公司存在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
二是关于王老吉公司相关产品上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 首先 , 关于本案中王老吉公司是否符合虚假宣传行为主体条件的问题 。 王老吉公司作为同样从事食品、保健品等商品生产的企业 , 显然系与衍生集团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 , 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
本案中 , 王老吉公司与衍生集团系同行业经营者 , 在市场中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 一审法院仅以涉案产品名称、功效不同认定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 , 该认定不当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纠正 。
其次 , 衍生集团主张王老吉公司在其相关商品上使用的宣传用语 , 虽有不准确或者夸大之处 , 但不足以导致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 ,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老吉公司相关产品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并无不当 。 此外 , 一审法院虽在论述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一节有不当之处 , 但其关于王老吉公司涉案产品不构成虚假宣传的结论正确 ,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对该结论予以确认 。
综上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衍生集团」小儿七星茶被投诉后,衍生集团诉王老吉不正当竞争等,二审再驳回】采写:南都采访人员 封聪颖 通讯员 肖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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