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道“两人组”栽了( 二 )


寿县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李某、张某弟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已承包的工程并强迫施工方接受其服务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 且属共同犯罪 。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在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 , 李某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 张某弟起辅助作用 , 系从犯 。 鉴于李某具有自首及认罪悔罪 , 又系初犯 ,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 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 张某弟有坦白及认罪悔罪、系从犯、且属初犯等情节 ,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故判决李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 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弟犯强迫交易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罚金人民币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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