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少女”长期作案尤须反思问题之源

近日 , 一个“问题少女”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 在四川宜宾 , 14岁的罗某京 , 多年来到处流窜作案 , 但由于尚未年满16周岁 , 警方无法处理 。 这些年 , 她至少被救助130余次 , 然而送回救助站的最终结果 , 仍然是离开 。 即便回家或是被送进学校 , 最终的结果也是“离开” 。
在现有法律下 , 对积习不改的罗某京 , 警方似乎也是无可奈何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 就算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 也不用执行 。 根据刑法 , 同样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网开一面”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 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种罪行才负刑事责任 。
所以 , 当媒体报道罗某京问题后 , 舆论上不乏严惩的呼声 , 甚至要求降低行政和刑事责任年龄 。 但是 , 还应看到的是 ,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 , 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 刑法中 , 在“宽容”未成年人的同时 , 还有这样一条“兜底”规定 , 就是“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 “在必要的时候 ,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之所以如此立法 , 目的是为了强化监护人的家庭责任 , 以及政府的教养责任 。 毕竟 , 孩子生活在家庭之中 , 除了执法处罚 , 收容教养也是法定的规制措施 。
或许 , 罗某京的监护人会说 , 自己也尽到了管教孩子的责任 , 根据有关报道 , “为管教罗某京 , 父亲曾用铁丝捆住其双手 , 拴在柱子上” 。 问题是这样蛮横而粗暴的管教方法 , 不仅不会有任何积极的效果 , 而且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的法律规定 。
从报道情况看 , 罗某京的“父母分手”后 , “爸爸将其丢给爷爷”“罗某京从小就偷邻居家吃的 , 爷爷很疼爱她 , 总护短”“6岁离家出走” , 说明这个原生家庭的监护管教责任是严重匮乏的 。 根据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 , 作为罗某京的监护人 , 不履行监护职责 , 放任未成年人有偷窃、故意毁坏财物等不良行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 都是应当予以训诫、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 。
对有特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 除了监护人的家庭管教 , 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 从罗某京流窜盗窃成性的情况看 , 依法送去工读学校 , 也应该顺理成章 。 但令人遗憾的是 , “罗某京自进校就没打算好好待着 , 最后干脆逃跑了” , 当地有的工读学校 , 但由于条件限制 , 目前只收男生 , 尚不具备招收女生的条件 。 这样的尴尬情况 , 并非个案孤例 。 如果工读学校这条防线过于薄弱 , 就意味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堤防 , 随时可能失守 。
当然 , 罗某京成为“问题少女” , 不仅是家庭和政府的责任 。 从深处来检视 , 这也是学校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所处环境对一个孩子的成长 , 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 , 对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责任 , 都有全面、系统的规范 , 对于各个主体 , 关键是要把法律明确的任务 , 真正记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到行动上 。
【『法律』“问题少女”长期作案尤须反思问题之源】保护未成年人 , 预防未成年人成为“问题少年” , 走上违法犯罪的邪路 , 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 只有各个主体都齐抓共管、多措并举 , 才能让未成年人群体更健康地成长 , 才能让罗某京这样的“问题少女”回头是岸 。 (作者: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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