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存留养亲制度:表面上是孝与法的冲突,实际是皇帝的手段( 三 )
1.清朝留存养亲制度条件的放宽
"十恶"是古代社会中被认为是历代以来对封建统治危害最大的一种犯罪 , 一般来说犯有"十恶"罪责的人是无法被赦免的 , 但是这样的法律条款发展到清朝的时候 , 清律对此有所放宽 。
清朝律法规定 , 对于十恶中的罪责 , 在犯罪的人定罪的时候要依照法律办事 , 尤其是涉及到杀害自己直系或者非直系亲属的时候 , 他们不同于其他的罪犯 , 是不允许申请留养的 , 除非案情是在值得怜悯或者是值得商榷 , 经由皇上审问之后 , 再经过两次秋审后 , 查明情况属实就允许办理存留养亲 。
2.清朝留存养亲制度的补充
历代的法律中重点都是以都城的情况为主要的标准来订立的 , 所以一些比较偏远的地方实际上是遵循都城的律法直接套上去进行的 , 因此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 , 难以避免的会出现许多矛盾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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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发展到清朝的时候 , 律法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已经有了新的发展 , 例如蒙古 , 清朝根据蒙古的情况发展出来清朝蒙古律法 。四、结语
【##清朝存留养亲制度:表面上是孝与法的冲突,实际是皇帝的手段】综上所述 , 清朝律法是不同于历代律法的 , 在一些内容上发展出了符合清朝社会实际特点的律法条文 , 其中孝与法的进一步结合也是清朝律法的一大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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