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份保障劳动者权益: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
促进复工复产同时 , 不少省份同步出台措施保护劳动者权益 。
据新华社3月24日消息:安徽省总工会日前发布提示 ,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抗疫时期有关政策的规定 , 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 支付工资 , 稳定劳动关系 。 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 , 用人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 。
安徽省总工会提示 , 因疫情停工和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 ,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 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 , 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 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
【多省份保障劳动者权益: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与此同时 , 职工因疫情被隔离 , 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 职工因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 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 , 依法享有医疗期 。 因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等不能提供劳动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除了安徽省总工会发布的提示 , 山东省人社厅2月下旬也曾明确发文保障曾患新冠肺炎劳动者的权益 。
据山东媒体闪电新闻客户端消息 , 山东省人社厅于2月25日发布公告 , 对涉及的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整理 ,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解读 。
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的提问 , 山东省人社厅回复:不可以 。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 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 , 实施就业歧视的 , 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因此 , 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 , 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患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 , 并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
另外 , 作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主阵地 , 湖北省总工会近日也组织职工法律服务团编制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指引》 , 其中对企业是否能因劳动者为湖北籍或近期有湖北工作史等就采取拒绝录用等相关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明确回答 。
对于“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的提问 , 湖北省总工会方面回答:不可以 。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 , 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为由对其拒绝录用 , 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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