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被纹眉究竟什么情况?博士被纹眉背后的真相

清华博士被羁押1277天:取保候审不该这么难
文丨徐明轩
近日 , 一则“清华博士被羁押1277天获赔54万”的消息受到媒体关注 。
2003年 , 在美国工作的清华博士孙夕庆动员7名海外博士一起回国 , 在山东潍坊创立了中微光公司并担任董事长兼总裁 。 在2014年的一场董事会纠纷中 , 孙夕庆被一名董事举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 。 2015年2月3日 , 孙夕庆被刑事拘留 , 自此一共被羁押1277天、历经114次庭审 。
今年11月初 , 潍坊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下达了“不予起诉通知书” , 孙夕庆重获自由;11月底 , 高新区人民法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 , 向孙夕庆支付赔偿54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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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官网
1277天的自由换来一句道歉和54万赔偿 , 让人唏嘘 。 更让人唏嘘的是 , 孙夕庆多次要求取保候审但遭到拒绝 , 才有1277天的超长羁押 。 在此前舆论热议的华为离职员工事件中 , 李洪元同样在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前被羁押了251天 , 期间错过了给爷爷送葬的机会 。
既然最终是做不起诉的无罪处理 , 那么 , 如果当初取保候审 , 就用不着让国家赔偿那么多钱 , 当事人避免了牢狱之灾 , 何乐而不为呢?
众所周知 ,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 , 法院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前 , 任何人都被推定为无罪 。 但是为什么在审判之前 , 还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拘和逮捕呢?
实施刑拘和逮捕不是为了进行“提前惩罚” , 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能够正常进行 ,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隐匿证据、威胁证人、串供 , 这才是在做出审判之前要实施批刑拘的逮捕的目的 。 反过来说 ,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可能实施这些行为 , 那么就应该对他进行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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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 , 法治国家是“以取保候审为常态 , 以刑拘为例外” 。 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 该法第81条规定:只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人 ,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应当予以逮捕 。 取保候审应该是常态 , 而逮捕恰恰是例外的情形 。
但现实却是 , 相当多的司法机关把逮捕当成了常态 , “有枣没枣打三竿子” , 把当事人关到用光了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 , 才肯松手取保 。
刑事诉讼中滥用羁押权导致了一个尴尬 , 明明证据不足以定罪 , 但怎么处理之前已经关了很久的当事人呢?这变成了一个骑虎难下的局面 。 个别检察院只能硬着头皮撑下去 , 把带着毛病的证据扔给了法院 。 而法院又“压力山大” , 一旦改判无罪的话 , 已经羁押了这么长时间 , 就要做出国家赔偿 , 最后只能勉勉强强地搞“罪疑从轻”“罪疑从挂” , 或者就是“实报实销”——之前拘捕了多少时间 , 司法判决就判处当事人多长刑期 。
很明显 , 先把公民抓起来 , 再慢慢悠悠地找证据 , 原来指控的罪名发现证据不能够成立的 , 然后再去找一个罪名 , 羁押期限还可以重新算起……滥用羁押权成了很严重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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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落实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以取保为常态 , 以逮捕为例外” , 才能倒逼司法机关积极寻找证据 , 提高办案效率 , 同时也避免了案件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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