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室@北京:本市医院拟设警务室 建立安检制度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提交一审
本市医院拟设警务室 建立安检制度
昨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规定(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共三十二条 。明令禁止殴打、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提出医院设立警务室,卫健、公安等部门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警情,公安机关对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建立六项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包括建立安检制度,采取就诊人员总量控制,对高风险就诊人员防范性陪诊,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和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权利等 。
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
《规定(草案)》提出建立六项安全防范制度措施 。一是加强医院人防、技防建设 。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安全监控中心 。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机关 。
发现携带管制器具等应立即报警
二是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 。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发现携带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做好现场先期控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且拒绝寄存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就诊人员总量控制 提升就诊体验
三是医院就诊人员总量控制 。医院应当采取就诊人员总量控制措施,推行实名制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
完善医疗纠纷调处制度
四是完善医疗纠纷调处制度 。医院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医院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
对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等
高风险就诊人员采取防范措施
五是建立就诊防范措施 。对有涉医违法犯罪前科和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或者扬言实施暴力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发现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先进行法制宣教,告知不得有违法行为;在其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后,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离开医院 。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回避诊疗
医院可有条件暂停诊疗
六是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和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权利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 。
重点
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
《规定(草案)》明确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主要五方面的责任 。其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工作机制等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组织指导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等四项职责 。
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日常巡逻防控,依法办理涉医案件,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等四项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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