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疫情防控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权威解答来了( 二 )


答: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从各地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
问: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还能申请吗?
答:可以申请 。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可视为不可抗力影响,不计入工伤认定申报时限 。
问:如何保障参保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的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及时发放?
答:通过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
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答: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社保网上申报系统、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 APP、参保地人社(社保)部门APP 或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或微信(城市服务)以及湖北税务电子税务局、湖北税务手机 APP、代征银行手机 APP 等渠道,网上办理社保业务 。对不能通过网上办理的业务,利用 QQ、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手段和容缺办理等方式为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不见面”办事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非必要的现场办理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个人不能及时申报或办理的业务,可在疫情结束后补办 。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不计算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采访人员章鸽 通讯员徐丹 曹妤)
【编辑:刘晓星 覃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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