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重要!山东7部门联合发布通告!这些行为一律定罪处罚

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依法处置
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关键时期,但仍有少数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妨害疫情防控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 。为进一步依法处置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保障统筹推进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境外入鲁人员、省外来鲁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要求,自觉申报登记健康状况、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进行的登记调查、体温监测、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
二、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新冠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三、拒绝执行海关依法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刻意隐瞒本人或近亲属信息,以及拒绝执行海关依法提出的其他检疫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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