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宣判一起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
本报杭州3月26日电 (采访人员 余建华 通讯员 陈若星)今天 , 杭州互联网(杭州铁路运输)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
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其的相关文章中 , 未经授权许可复制使用了原告微播视界享有著作权的抖音美术作品并进行网络传播 , 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 构成著作权侵权 。
【杭州宣判一起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审理后认为 ,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 , 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 , 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 , 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商标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 , 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 , 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 本案未以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惩罚性赔偿判赔的基数 , 但是在适用法定赔偿的过程中充分考量了惩罚性赔偿因素 。 本案中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分别在“抖商大会”、个人号、号等平台多角度进行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行为 , 且恶意重复侵权 , 侵权时间持续较久 , 故应当承担惩罚性因素的赔偿代价 。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 , 为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 , 最终判令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 。
此外 , 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 , 确定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10万元 。
据了解 , 其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系《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实施后杭州首例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
【杭州宣判一起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法官说法■
本案中 ,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判以高额赔付不仅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发生 , 也是为解决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赔偿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现象 。 只有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 才能实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侵权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 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 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 在英语中 , “侵权行为”一词称作“tort" , 来源于拉丁文“tortus" , 原意是指扭曲和弯曲 , 它也用于将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 , 此种含义现在仍然能从德语(jemandeneinenTortantum;Tortur)和法语(aviordutort;fairedutortous)中找到 , 以后该词逐渐演化为错误(Wrong)的意思 。 在法语中 , tortum和tort都是来源于拉丁语“delictum" , 其原意是“过错” , “罪过” 。 拉丁语名词delictum派生于动词delinqere(偏离正确的道路) , 意思是一个违法、一个失误或者一个错误 。 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 。 ”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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