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方面加强死刑执行临场监督( 二 )


二是加强对注射执行不佳或失败情形的法律监督 。注射执行因具有无痛、高效、遗体保留完整等优点被推广 。但是,从国外死刑执行相关数据来看,注射执行并非必然高效、人道,也存在致人苦痛、相关部门拖延执行等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和关注 。比如,通过对美国多例失败或不佳注射执行案例进行分析,笔者发现,造成注射执行死刑不佳或失败的原因多为:一是医生出于职业伦理,拒绝参与死刑执行,而行刑人员由于缺乏经验导致执行效果不佳或失败;二是有的死刑罪犯因疾病如血管瘤等自身原因使得执行变得艰难;三是执行人员操作不规范,如穿刺未扎进或位置不科学,导致注射器被堵塞或弹出;四是有的死刑罪犯的体质特殊,对药性过于敏感或耐药性较强,产生执行苦痛或推迟死刑执行;五是用药不当,造成执行延缓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注射执行并不十分显性,加之临场监督人员可能缺乏相关法医学知识,对于执行效果的判断,更多的可能需要依靠法医的检验和告知,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临场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在此,一方面,建议鼓励临场监督人员积极学习掌握有关法医学知识,满足履行临场监督职责的专业要求;另一方面,及时组织或招录检察技术人员(法医)参与死刑临场监督,及时提供法医学知识帮助,确保临场监督效果 。
加强对死刑执行善后工作的法律监督
根据《解释》第428条规定,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正确处理死刑罪犯遗书遗物等问题的通知》,对于死刑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应由羁押罪犯的看守所或监狱清点后,交其家属验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卷 。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遗物,对侦破其他案件或罪犯家属妥善处理家庭债权债务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依法对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等相关部门处理死刑罪犯遗书、遗言、遗物等事宜进行监督,防止毁弃、篡改死刑罪犯遗书、遗言或侵占死刑罪犯遗物的情况发生,切实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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