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的是不是合理
如果一个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教育和感化后再次犯罪,如果一个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少捕慎诉”后再次犯罪,那么,我们就应当处死一个提出、支持“感化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专家或者处死一个提出、支持“少捕慎诉”原则的检察官,应该让这些专家和官僚,用他们自己的性命为自己的自以为是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痛苦买单。我觉得真要按题主这么来,被处死的专家和官僚家属也会要求处死题主。纯粹泄愤的话,我也希望公共场所内吸烟、室外上风向吸烟的人都受惩罚,然并卵。题主会这么激进,无非是事不关己罢了。而立法得从全局出发,没办法做“事不关己”的考量。谢邀。
■网友的回复
谢邀。我认为并没有过头,题主说的这属于个例,毕竟咱们是个有14亿人口的大国家。另外之所以回答这个题,主要是忍不住——关于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其实是刑法,而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网友的回复
你给出的案例都是刑事犯罪,这些犯罪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处以刑事处罚。(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犯罪者超过了十四或者十六岁,即使是未成年人,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会从前处罚。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半点关系,而是刑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没有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缺乏社会经验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而设立的,不是纵容未成年人犯罪。
■网友的回复
题主先计算出这几种情况在所有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中占的比例,我再详细解释帮你理解法律为何如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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