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上坟引山火小心担刑责 即墨一农妇上坟烧死千万余元黑松获刑
半岛采访人员 王洪智
春季天干物燥,火灾易发,特别是清明节将至,往年上坟烧纸引发山火的事件也不少见 。山火的危害是什么样的?造成失火、放火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此,半岛采访人员整理有关法院判例,以期给市民网友敲响警钟 。
散心烧树叶引燃8.67亩山林,获刑三年六个月
【『刑责』上坟引山火小心担刑责 即墨一农妇上坟烧死千万余元黑松获刑】2019年1月21日14时许,老家菏泽在青务工的被告人张某君因未讨到工钱,窜至山东科技大学校内家属院南侧的笔架山上散心,期间使用打火机点燃地上的树叶后将附近的枯草引燃,在火燃烧约两分钟后,张某君见火势太大无法控制遂逃窜,后一直未采取有效补救手段,造成笔架山林木被大面积烧毁 。2019年1月21日14时40分许,青岛市森林公安局黄岛分局接到接报后,立即调集辛安森林消防中队和区直森林消防中队赶往现场处置 。15时15分,火情完全控制 。经勘验、测量,过火总面积及实际受害面积为:8781.46平方米,合8.67亩 。过火林地内树种为黑松、刺槐,主要为黑松 。2019年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到案后张某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君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
黄岛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君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被告人张某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君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故意放火,致使山林燃烧,主观恶性较大,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君系初犯、系坦白、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2019年11月,根据被告人张某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麦地烧荒至50余万元损失,村民获刑五年六个月
莱阳的刘某于2019年3月14日13时许,在自家人口地里整理麦地烧荒时,不慎引燃周围草丛引发火灾,致该村南山过火面积166亩,其中防护林地过火面积为2.5935公顷,村民刘某1的58亩桃树被烧,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20174.38元,村民刘某2的68亩板栗树被烧,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22950.5元 。经调查,火灾过火面积约166亩,除了村民刘某1的58亩地2630棵桃树、刘某2的68亩地3614棵栗树不同程度烧损外,火灾还造成约40亩防护林地过火,幸无人员伤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应当预见到在山林中放火可能引发火灾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自家人口地里整理麦地烧荒时,不慎引燃周围草丛引发火灾,致他人财物达五十万元以上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经济赔偿,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 。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3124.88元(其中刘某1损失220174.38元、刘某2损失322950.5元) 。
农妇上坟烧死千万余元黑松,丈夫还想包庇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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