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别让儿童色情网站的“800万”会员跑了( 二 )


那么 , 分享链接邀约更多的网民注册为新用户 , 属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呢?学界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声音 。 一方认为 , 这些网页链接直接链向淫秽色情网站 , 自然属于淫秽色情物品或者淫秽色情信息;另一方认为 , 网页链接本身只是一组数据代码 , 本身并不符合淫秽色情物品认定的 , 比如挑逗性、性刺激等标准 , 因此并不属于淫秽色情物品 。 当然 , 如果网页链接含有符合淫秽色情物品认定的缩略图 , 那可以认定为淫秽色情物品 。
对侵害儿童权益的会员进行"链式打击"
无论如何 , 那些在网络中"传销式"发展的色情网站会员 , 也是整个侵害儿童链条的一部分 , 他们必将被钉在道德与法律的耻辱柱上 。 某种程度上 , 正是对儿童色情网站会员的处罚无力 , 才造就了这些网站传销式传播营销的猖狂 。
现在 , 既然公众已经知悉儿童色情网站是成链条式的犯罪 , 也就要对其进行成链条的打击和治理 。 作为滋生这类网站的会员 , 显然不可轻易放过 。 也只有坚守住这条底线 , 才能真正保障儿童权益 , 彻底拔除"儿童色情网站"毒草 。
儿童色情网站事件所带来的传销式会员发展方式 , 可以看成是我国刑法研究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一个新的案例 。 针对儿童色情网站事件所带来的传销式会员发展方式是否违法 ,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看似乎还有争议 。
灯不拨不亮 , 理不辩不明 。 儿童色情视频网站并非首次曝光 , 相关治理也无法毕其功于一役 , 一次性地铲除贩卖和传播儿童色情信息的网站 , 因此更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 让那些侵害儿童权益的不法分子 , 都应该遭受法律的严惩 , 才能真正保障儿童权益 。
【儿童@别让儿童色情网站的“800万”会员跑了】而学界也不妨以此为契机 , 展开相关学术讨论 , 细化儿童色情的认定标准和惩罚措施 。 该对此立法的 , 也不妨考虑专门立法 , 形成任何不法分子都不敢触碰的法律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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