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北青网」三部门:取消海洋石油、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北京青年报-北青网」三部门:取消海洋石油、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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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北青网」三部门:取消海洋石油、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财政部网站今天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有关物资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上述暂时进口物资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税。
2015 年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审核认定的项目,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存续的,在存续期内继续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各项目主管单位按本条第一款出具《确认表》,并应在存续项目有效期结束前及时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备,明确项目截止时间。对于“十三五”期间经各项目主管单位确定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应持《确认表》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各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在政策执行期间,对各项目主管单位的免税执行情况组织抽查,发现项目主管单位超出《免税物资清单》范围认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反规定的,取消项目主管单位的免税资格;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认定的,暂停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
【「北京青年报-北青网」三部门:取消海洋石油、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文/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赵新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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