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三部门:取消海洋石油、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石油」三部门:取消海洋石油、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财政部网站今天消息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
通知中明确 ,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指勘探和开发 , 下同)的项目 ,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 , 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 。 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 , 准予免税 。 有关物资进口时 , 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 。 上述暂时进口物资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 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 。 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税 。
2015 年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审核认定的项目 , 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存续的 , 在存续期内继续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 各项目主管单位按本条第一款出具《确认表》 , 并应在存续项目有效期结束前及时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备 , 明确项目截止时间 。 对于“十三五”期间经各项目主管单位确定的项目 , 项目执行单位应持《确认表》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 , 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
各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 并抄报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在政策执行期间 , 对各项目主管单位的免税执行情况组织抽查 , 发现项目主管单位超出《免税物资清单》范围认定的 , 按有关规定处理 , 严重违反规定的 , 取消项目主管单位的免税资格;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认定的 , 暂停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 。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赵新培
推荐阅读
- 英国女王取消生日礼炮庆祝活动:疫情期间不合适
- 交通运输部:会同外交部等12个部门成立国际物流工作专班
- 哈萨克斯坦首席卫生医师:只有在没有新确诊病例的情况下才能完全取消隔离措施
- 陕西宝鸡市油罐车侧翻 多部门现场紧急处置
- 『商务部』商务部:多部门共同发力纾困外贸企业
- 商务部:多部门共同发力纾困外贸企业
- 商务部:多部门共同发力纾困外贸企业
- 疫情中 意大利黑手党把手伸向穷人?
- 『外贸企业』商务部:多部门共同发力纾困外贸企业
- 「市南」青岛市南交警走访中国石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