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吗( 二 )


4、应经过司法确认。夫妻一方提出别居申请,应向法院为之,法院可依特别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别居的裁决,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夫妻之间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吗】 根据别居制度,在别居期间,夫妻的同居义务处于一种暂停状态,在这期间,妻子对其性意志享有绝对的支配权,丈夫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则可以构成强奸。前面上海青浦法院王卫明案和长清某女士咨询的案例,都可以利用别居制度来解决,这样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不会有太大的争议。
三是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在法律尚未规定别居制度的情况下,应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对婚内强行性行为后果严重的,通过相关罪名予以惩处。如丈夫在妻子病重期间欲置其于死地而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这里就会有一个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问题,又如,强行同居,进行性虐待,就有一个虐待家庭成员罪的问题,总之,这些相关的罪名都可以起到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这与强奸罪已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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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玩,看到了来回答一下 首先是结论,明文规定没有,但隐性规定有。这个问题国内其实也有所争议,首先来看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如下:1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2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4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5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6 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纵观以上唯独可以和性生活挂钩的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故有的学者直接推定为"因为如无生育的权利,则法律自不必规定相应的义务来规范生育行为。既然依法生育是夫妻的权利,则为生育所必需的自然手段亦为权利。"而事实上这是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的一种过度解读,这个解释逻辑某种意义上偷换了概念,帮助人们减少了其中一个隐性选项,他直接将“计划生育的义务”等同于“生育的义务”,事实上,计划生育可以是手段,同样也可以是目的、结果。因计划生育可以通过计划、规划性生活的方式得以实现,也可以通过不进行性生活的方式得以实现。而且调整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的法律也不宜规定过于细致,据此本人认为从具体法条中并未具体、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有进行性生活的义务。而为何说隐性上是有性生活的义务呢 很简单即司法界对婚内强奸的认可度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支持“婚内强奸”,即使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难以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司法界在对此问题的判断上必然包含了一个隐性前提,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双方的应履行的义务。另、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就是做爱做的事、交配交的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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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拒绝的权利,男方也应有要求其净身出户,赔偿彩礼及精神损失费的权利
■网友的回复
至少没有法定义务。婚内强奸也是强奸。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并且发生了那事儿就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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