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批 禁止房地产开发等活动

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批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批 禁止房地产开发等活动】本报讯 采访人员孙立昊洋 3月25日闭幕的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
《条例》明确 , 西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 优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够完成巡查任务的当地居民担任基层网格员 。 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 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 为一般保护区 。 秦岭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 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 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条例》规定 , 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古栈道、古镇古村、名人故居、寺观教堂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遗迹 , 应当整体保护 , 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 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 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
《条例》规定 , 秦岭范围内的旅游景区 , 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 , 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 ,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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