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宏观]《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近年来 , 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持续推进 。 自2016年5月1日起 , 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 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 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 过渡期暂定2-3年 。 2019年9月 , 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 , 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 , 国务院印发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国发〔2019〕21号 , 以下简称国务院改革方案) , 出台了关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三项措施:一是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 。 明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 , 继续保持增值税收入 “五五分享”比例不变 。 二是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 。 在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的前提下 , 对地方负担的50%部分进行结构性调整 。 由之前的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 , 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垫付 , 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收入占比分担 , 垫付额与应分担额的差额部分 , 由中央和省级按月办理财政调库 。 三是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 。 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 , 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 , 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上解中央 , 增量部分原则上归属地方 ,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
二、我省方案的主要内容
我省改革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与国务院改革方案的具体举措相衔接 , 结合我省实际 , 保持省与市县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 结合中央改革进展稳步推进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 。 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保持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分享政策不变 。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 , 结合河南实际 , 我省方案明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4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 , 保持省以下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政策不变:一是收入范围不变 , 增值税收入我省分享部分 , 仍按现行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 , 分别缴入省级与市县国库;二是分成方式不变 , 仍以2014年为基期 , 市县增值税收入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 。
(二)调整完善省与市县留抵退税分担机制 。 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 , 国务院改革方案规定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50%部分 , 由企业所在地先负担15% , 其余35%由各地垫付后再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分担 , 垫付额与应分担额之间的差额 , 由中央财政与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按月办理财政调库 。 与国务院改革方案相衔接 , 我省方案明确的省与市县分担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留抵退税资金(我省直接负担的15%部分和垫付的35%部分) ,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 由省级和市县按我省现行收入归属负担 。 二是中央调库资金(35%部分我省垫付额与实际测算应分担额的差额) , 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 , 由省级和市县按上年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增值税总额的比重分担(或分享) 。
(三)适时研究制定消费税划分办法 。 由于目前中央尚未出台消费税征收改革的具体办法 , 我们将密切关注中央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进展 , 待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并下划地方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 及时研究制定我省省以下划分办法 。
【[国内宏观]《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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