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看点』伙同他人持械抢劫潜逃8年,来宾一 “漏网之鱼”一审获刑15年



『来宾看点』伙同他人持械抢劫潜逃8年,来宾一 “漏网之鱼”一审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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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看点』伙同他人持械抢劫潜逃8年,来宾一 “漏网之鱼”一审获刑15年】

庭审现场
法院判决
8年前 , 覃星(化名)伙同覃高(化名)、覃风(化名)、覃亮(化名)持械抢劫了刚从银行取款的张先生、刘女士 , 致一死一伤 , 其中三名劫匪当年均已受到法律制裁 , 而覃星一直逃匿在外 。 但“法网难逃” , 3月23日 , 逃匿8年的“漏网之鱼”覃星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云出庭”的方式进行网上开庭受审 。 3月27日 , 来宾中院以被告人覃星犯抢劫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并处罚金二万元 。
审理查明
2011年1月20日 , 被告人覃星与覃高、覃风、覃亮(已判决)共谋到合山市金融街银行网点伺机抢劫取款的群众 。 当日16时许 , 被告人覃星在工商银行通过手机电话告知在外等候的覃高、覃风、覃亮 , 并示意尾随取出现金的被害人张某、刘某 , 至合山市一街道时 , 覃高、覃风两人持刀实施抢劫 , 将装有现金48000元人民币的红色购物袋抢走 , 后搭乘覃亮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 在抢劫过程中 , 被害人张某被捅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经鉴定 , 张某系被锐器伤及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完全断离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 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害 。 在庭审中 , 被告方辩解称其只是构成抢夺罪而非抢劫罪 , 并否认了抢劫的犯罪事实 。
法院认为
被告人覃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 , 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 构成抢劫罪 。 被告人覃星伙同他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 , 且抢劫数额巨大 , 在共同犯罪中 , 被告人覃星提起犯意、纠集同伙、物色抢劫目标、指挥同案人作案、参与分赃 , 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 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被告人覃星在侦查机关和庭审时拒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 且虽系初犯 , 但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 不予从轻处罚 。 根据被告人覃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 ,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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