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网络借款谨防“套路贷”( 二 )
三是特殊字体多看几遍 。 在电子合同中加粗、加黑以及加下划线的字体 , 对借款人权利义务影响最大 , 既要看清也要看懂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合同中特别标识的字体通常是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的条款 , 对方责任的减轻意味着借款方将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 , 一些理所当然的事稍不留神就变成了负担 。
比如关于送达地址的约定 。 送达地址是指 , 借款人在合同中填写用于接收贷款人或法院发送的法律文件的物理地址或电子地址 , 包括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等 。 小王与某公司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 , 合同约定小王的有效送达地址 , 若小王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或法院 , 或者拒绝签收 , 造成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 , 会产生视为送达的法律效果 。 法院向约定地址送达传票后 , 可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 后小王提起上诉 , 认为自己并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 , 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因小王与该公司在合同中对送达地址进行了明确约定 , 一审法院据此邮寄送达传票 , 程序合法 , 对小王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 因此 , 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 , 要确保自己的信息正确有效 , 变更地址时要及时通知贷款人或法院 , 以免因疏忽影响自身权益 , 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警惕不加审核就放贷的机构
一旦因为借款合同产生纠纷 , 借贷双方协商不成时 , 可以起诉至法院 , 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那么 , 如何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被告住所地 , 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 如果电子合同中有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 那么被选择的法院就拥有了相应的管辖权 。 但是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 ,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 其中就包括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所以 , 当网上订立、履行的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 , 被告住所地、借款合同履行地在北京的 , 或者合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其中属于北京地区的 , 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 , 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
法官提示 , 在疫情期间 , 借款人办理网络借款时 , 切莫图多贪快 , 应正确识别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公司 。 拒绝不加审核发放贷款的机构 , 同时也要警惕贷款人要求提前支付费用的不合理要求 。 如果遭遇暴力催收等情况 , 借款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 。
(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律服务
疫情期间贷款到期怎么办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 一些小微企业和农户等可能存在贷款逾期等风险 。 那么 , 贷款到期了该怎么办呢?
对于贷款到期需要延期的情况 , 国家给予了特定借款人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 银保监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规定 , 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 免收罚息 。 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 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
关于借款人逾期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抗辩 , 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此次疫情作为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 , 确实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特征 , 但法院仍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分析判断 。 借款人如确有困难 , 可以积极与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沟通 , 协商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减免利息等 , 避免因逾期还款被认定为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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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套路贷”如何处理
高志海
网络借款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贷款方式 , 深受年轻人的欢迎 , 但网络借款存在的隐患较多 , 经常出现的就是“套路贷”问题 。 那么 , 网络借款陷入了“套路贷”应该如何处理呢?
“套路贷”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 ,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 出借方以各种名目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等 , 有的甚至还要求对前述合同进行公证 。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 为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借款人的假象 , 出借方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 , 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 。 实际上 , 借款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的前述钱款 。
单方制造违约 。 出借方故意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 , 使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 , 造成借款人违约 。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 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 , 由关联方为借款人偿还“虚高借款” , 继而与借款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 , 出借方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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