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吴春红案”改判无罪!省高院审判长答记者问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4月1日 , 大河报记者获悉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 , 省高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 当庭依法宣告撤销原审判决 , 改判吴春红无罪 。
随后 , 该案审判长针对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
记者:请审判长介绍一下吴春红案的基本情况 。
审判长:2004年11月15日 , 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两名孩童中毒 , 致一死一伤 ,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吴春红为犯罪嫌疑人 。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春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 , 我院维持该判决 。 之后 , 吴春红及其亲属向我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 , 我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再审期间 , 合议庭经过阅卷、充分听取吴春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赴案发地核实证据、询问部分证人和原侦查人员 , 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 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今天 , 我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 , 我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 当庭依法宣告撤销原审判决 , 改判吴春红无罪 。
记者:为什么改判吴春红无罪?
审判长:经我院再审查明 , 2004年11月14日早上 , 吴春红到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王某胜家交电费 。 次日早上 , 王某胜用家中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 , 其子王某龙、王某峰食用后先后中毒 , 王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 , 王某峰经抢救脱离危险 。 经鉴定 , 二人均系毒鼠强中毒 , 面托及王某胜家面瓢内的面粉均检出毒鼠强成分 。
我院再审认为 , 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在案发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 , 案发后吴春红曾作过有罪供述 , 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 。 但经审理 , 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 , 且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 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 , 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 , 否认犯罪 。 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 , 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 综上 , 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 , 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 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 , 吴春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正确 , 符合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 , 予以采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 作出上述判决 。
记者:针对该案 , 下一步法院还会做哪些工作?
【「法律」“吴春红案”改判无罪!省高院审判长答记者问】审判长:宣判后 , 吴春红已被当庭释放 。 合议庭已告知吴春红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 , 我院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 同时 , 我们将认真反思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举一反三 , 深刻汲取教训 , 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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