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时代遵循“流量为王”,却不得逾越知产保护底线

【##电子商务时代遵循“流量为王”,却不得逾越知产保护底线】##电子商务时代遵循“流量为王”,却不得逾越知产保护底线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当红女主播薇娅近日在直播中展示销售涉嫌抄袭的开衫事件 , 成为网络舆论热点 。在这次事件中 , 薇娅在直播过程中身穿其自制品牌的开衫 , 向观众粉丝进行宣传展示销售 , 但网友发现该款产品同某品牌早已上市的产品的颜色、样式等都一致 , 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在社交账号上向薇娅公开喊话 。虽然薇娅在“甩锅”给供应商未能被网友买账后承认抄袭的事实 , 但对于不是第一次涉嫌抄袭侵权和道歉的“带货女王” , 反复出现同一问题 , 值得经营者自身、平台运营商、监管者和消费者反思 。
不可否认 , 电子商务时代 , 网络中的市场经营主体遵循着“流量为王”的规则 , 不断向市场推出其自身的产品和服务 , 这符合正常的经营路径 。但在经营过程中 , 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这条底线 , 对此 , 我国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 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 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 。电子商务经营者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 ,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
平台运营商搭建平台 , 赢得消费者的流量固然重要 , 但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拥有市场 , 其前提是好的产品与服务 , 绝不是靠损害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利益建立起的销售王冠 。因此 , 想要长久发展 , 平台必须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与市场秩序 ,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 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 ,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 , 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 , 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作为监管者 , 应负有维护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的法律职责 , 无论是知名平台或者主播 , 还是普通权利人 , 都应一视同仁 。电子商务法规定 , 当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时 , 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 净化市场秩序 。
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 , 在关注和跟随一些流量明星的经营行为时 , 应当保持理性 , 特别应保持对于原创的尊重 。只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 才会不断有原创 , 有更多更好的新产品进入市场 , 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产品 。那些不在意或者接受抄袭产品的行为 , 短期看似无关紧要 , 却破坏了创新的驱动力 , 最终受损的将是消费者 。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