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延迟复工时间抵扣年假?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 二 )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 , 劳动合同到期的 ,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办理情况]2月6日 , 崂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及时约谈公司负责人 , 详细解读了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本市各项政策规定 , 要求公司必须落实政策要求 , 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 , 疫情期间尽量不裁员、少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员一席话 , 让公司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存在的问题 , 随即更改了要求员工复工的公告 , 李某的投诉得到快速、圆满地解决 。劳动监察员后续追踪了解到 , 该公司目前无一例主动与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案例三:算明白账 看好您的辛苦钱
——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8日 , 孙某通过网上投诉系统反映其在某外贸公司工作 ,  2020年2月10日公司复工 , 到单位上了5天班后 , 因家中有事不能上班 , 直至3月初孙某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但公司只发了5天工资 , 合计600元 。孙某认为不合法 , 投诉至莱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
[政策连线]
(1)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至初九) , 国家延长春节假期 , 为休息日 , 未提供劳动不需支付工资 。
(2)2月3日(正月初十)之后 , 因疫情影响未能复工 , 企业可与职工协商 , 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如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 则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如使用企业自设福利假 , 则应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或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 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 ,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
(3)2月10日之后(正月十七之后) , 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 , 正常支付工资 。
[办理情况] 针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陈述 , 劳动保障监察员向其解释了关于工资、社会保险缴纳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并告知了《青岛市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的相关规定 , 为企业算明细账 , 要求该管理人员尽快回复意见 。3月12日11时 , 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孙某转账2月份剩余工资 , 并将电子回单打印件送至莱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
半岛网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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