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说法』从“新旧《管理办法》”的对比看转包与挂靠的认定( 二 )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 , 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 , 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 , 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 , 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
《管理办法》新增了三种具体转包的情形 , 并增加第二款 , 规定“联合体承包工程”中的转包行为 。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 , 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 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 , 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 , 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 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 , 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
挂靠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 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 , 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 , 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 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 , 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 , 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 , 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试行管理办法》中挂靠的第(三)、(五)、(六)、(七)项情形并入了《管理办法》中转包的情形中 。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 , 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 , 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 , 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 , 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 , 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 , 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
从形式上看 , 《管理办法》与《试行管理办法》最大的区别在于 , 《管理办法》将《试行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大部分挂靠行为并入了转包行为中 , 丰富了转包行为的种类 。 此外 , 《管理办法》也在其他细节对转包和挂靠情形进行了丰富与完善 , 具体见上表中的备注部分 。
对于高度相似的两种事物 , 如果在外延上做不到独立划分 , 与其详细列举细节加以区分 , 不如做排除法 。 因此 , 小编认为 , 与《试行管理办法》相比 , 《管理办法》的规定更加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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