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承艳]粤牌“宝马”硬闯长沙小区,业主提醒反遭“断指”!疫情期,这些冲动后果有多严重?(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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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女报/凤网采访人员通过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提供的案件资料 , 还原了当时的场景 。
2月11日 , 家住黄金坳镇某安置小区的李煜(化名)外出买完菜后准备回家 , 待准备走入安置区门口时 , 被保安丁建飞(化名)“拦”了下来 。
“来 , 测下体温 , 登记下你的身份信息 。 ”
“我不是外人 , 就住在这里 , 不用了吧 。 ”
“疫情期间 , 所有人都要测体温、登记(信息) 。 ”
“你是有毛病吧 , 我隔几天才出一次门 , 如果天天出门 , 难道还要天天测体温 , 登记信息啊?”
“是的!”
眼看“自己人”都也不能“行方便” , 李煜顿时来了脾气 , 立即快步往安置区里走 , 但很快又被丁建飞极力拦住 。 之后 , 双方发生了口角 。 争吵中 , 李煜对丁建飞拳打脚踢 , 致对方轻伤二级 。 其间 , 还试图从地上拾取水泥石板进行攻击 , 好在被现场群众及时制止 。
接到报警后 , 黄金坳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查 。 四天后 , 李煜因违反怀化市鹤城区《关于实施疫情防控‘十四条’措施的命令》 , 拒不配合防疫检查登记工作 , 最终被鹤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
2月27日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李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措施 , 致人轻伤 , 构成妨害公务罪 , 最终 ,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而同一天 , 湖南长沙、邵阳、益阳、郴州、永州等地的基层法院也分别对5起涉及疫情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 案件所涉罪名为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 , 涉案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 。
男子买菜不戴口罩且咬伤防控人员 , 获刑8个月
据长沙政法频道报道 , 3月9日 , 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湘西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 被告人吴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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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艳]粤牌“宝马”硬闯长沙小区,业主提醒反遭“断指”!疫情期,这些冲动后果有多严重?】
法院审理查明 , 2020年2月8日11时许 , 吴某某未按照“新冠肺炎防控”规定佩戴口罩 , 欲进入凤凰县吉信镇菜市场购物 , 被疫情防控执勤人员杨某劝返 。 吴某某拒不听从劝告 , 试图强行进入菜市场 , 被杨某拦下 。 吴某某对此心生不满 , 当场辱骂杨某 , 并三次咬伤杨某右手手背 , 致其轻微伤 。
法院审理认为 , 吴某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值勤人员执法工作 , 当场辱骂并暴力袭击疫情防控值勤人员 , 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 鉴于吴某某事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又能当庭认罪认罚 , 且悔罪态度诚恳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郑重提醒 , 疫情防控既事关每个人切身利益 , 又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 目前 , 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时期 , 人民法院将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 , 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 切勿以身试法 。
提醒
疫情期间 , 这些“小事”可能让你入刑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于疫情防控 , 除拒不配合测体温、登记信息之外 , 这些过失行为可能也会被刑拘 。
首先是针对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确诊病例 。 如果有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 , 或是隐瞒逃跑 , 亦或拒绝接受检疫 , 治疗 , 不服从强制隔离 , 甚至在隔离期间逃离的 , 一旦确认系故意散播病毒 , 且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
那么 , 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 ,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 危害公共安全的 , 其过失行为将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其中 , 情节较轻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若投放传染病病原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其次 , 如果有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却非法行医 , 并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 依照《刑法》第336条规定 , 当事人将以非法行医罪定罪 。 情节严重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最后 , 由于在我国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 ,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 被认作为感染性废物 。 所以 , 如果有人对疫情中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处理不当 , 一旦确认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 并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 当事人可能因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 , 以触犯污染环境类犯罪被刑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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