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三 )
裁判要旨
被告人购进“三无”口罩后,以“KN95”口罩名义对外销售,且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中亦注明产品为“KN95”无阀、“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故本案对涉案口罩质量检验时采用了被告人对外宣传的口罩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了鉴定 。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涉案口罩的主要质量指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还在于被告人将劣质口罩销往药店 。通常情况下,老百姓对从药店购买的商品更容易产生信任度,因此向药店销售伪劣产品也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此类向药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
案例4: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及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药房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
简要案情
被告人郑某某系被告单位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20年1月底至2月初,郑某某明知其采购的1万个“3M”牌9001型口罩及其下属采购的5万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均无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出库票据等材料,且公司员工及消费者反映口罩质量有问题,仍指示被告单位位于北京市的多个门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销售所得均归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所有 。经鉴定,上述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疫情防护用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单位、郑某某认罪认罚,但考虑到本案发生于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应依法从严惩处 。据此,于2020年3月26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裁判要旨
本案销售金额为16万余元,即便涉案口罩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
案例5:计某某招摇撞骗案——冒充省卫健委工作人员到口罩生产企业招摇撞骗
简要案情
2020 年2 月15 日,被告人计某某(无业)为获取大量口罩进行销售牟利,伪造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章及公文,冒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以调研为名到浙江省嘉兴市口罩生产企业某洁净空气科技有限公司 。其间,计某某了解到该公司生产的“KN95”标准的口罩全部被预定采购,获悉公司还有一条废弃的老旧生产线可以生产简易型口罩后,便要求重启这条生产线生产简易型口罩,并承诺其负责协调办理生产许可证,由政府直接采购该批口罩 。该公司遂开始调配人力、物力组织简易型口罩试生产 。2月18日,计某某为进一步取得公司负责人信任,联系嘉兴市电视台采访人员到该公司采访,后因采访人员怀疑其身份而案发 。截至2月19日,某洁净空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简易型口罩半成品5000 余只,造成经济损失7000余元,公司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
裁判结果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从严惩处 。计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据此,于2020年3月11日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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