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银保监会印发费率调整通知 明确传达鼓励发展长期医疗险发展信号( 二 )


二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购买短期医疗保险产品或者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 除特定情形外 ,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因此 , 消费者投保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后 , 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风险增加 , 或者保险公司停售该产品 , 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仍然要履行合同责任 , 这是长期保险产品区别于短期险产品的重要之处 。
三是关注等待期、免赔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费率调整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事项 , 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 。
尽管 , 对长期保险产品的费率进行调整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 , 但从国际市场来看已相对成熟 , 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 , 已成为美国、英国、韩国、香港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做法 。 《通知》制定过程中 , 银保监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 充分借鉴国际经验 , 确定了以下原则:
一是鼓励产品创新 。 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 , 鼓励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较长、保障责任更加充分的医疗保险产品 。 回应社会关切 , 从制度上解决患病人群和老年人难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问题 。
二是坚持市场化导向 。 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产品费率政策改革总体要求 , 将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 , 由各公司根据医疗保险的实际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费率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 。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 。 坚持费率调整公开透明 , 通过规范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说明书内容、费率调整情况公示以及费率调整信息通知等方式 , 强化社会监督 , 约束保险公司不合理的费率调整行为 。
四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在坚持市场化的基础上 , 制定费率调整基本要求 , 细化保险公司不得上浮费率的"负面清单" , 规范保险公司经营销售行为 , 明确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 ,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
《通知》原文链接如下: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6152&itemId=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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