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南京39岁孕妇遇车祸,为保孩子手术拒用麻药仍然流产,索赔精神抚慰金获法院支持


这是一起既平常又特殊的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 , 说它平常 , 是此案与其它同类案件相似;说它特殊 , 是此案的受害人是一名孕妇 ,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孕妇为保孩子手术拒用麻药 , 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 而司法实践中 , 未构成伤残 , 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得不到支持 。 法官作出一个大胆判决 , 这个判决有突破 , 有创新 , 更有温度 。
案情回放
2016 年 6 月 8 日 , 汪某某驾驶大型客车与陈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 , 致陈女士受伤 , 双方车辆损坏 。 经交警部门认定 , 汪某某负全部责任 , 陈女士无责任 。
陈女士被送往医院诊断为:1、左小腿软组织挫伤 , 2、早孕 。 孕周为 13 周 , 陈女士在 6 月 8 日入院时经 B 超检查可见胚芽及心管搏动 , 6 月 14 日、15 日、21 日和 23 日分别经 B 超检查均未见心管搏动 , 经妇科会诊后考虑稽留流产 , 并于当月 26 日行刮宫术 , 6 月 30 日出院 。
因未就赔偿协商一致 , 2016 年 8 月 , 陈女士诉至南京市六合区法院 , 请求判决保险公司、驾驶员和车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 18704 元 , 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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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插图

事发时 , 陈女士年龄已达 39 岁 , 系重组家庭 。 其于事发前一天在社区医院建立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 , 并进行首次产前检查 , 本次怀孕为其第三次怀孕 , 前两次怀孕 , 分娩一次 , 流产一次 。
汪某某系某客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 , 事发时汪某某正在从事雇佣活动 。 该车辆在两家保险公司处分别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 ,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陈女士虽因事故致流产 , 但未构成伤残 , 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
法院判决
一审中 , 主审法官徐子敬注意到了一张手术知情同意书 。 经进一步询问 , 徐子敬了解到了一个惊人的细节 。
事故使得陈女士的小腿造成了损伤 , 医生建议她通过手术清创缝合 。 为了避免使用麻药对孩子产生风险 , 陈女士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 , 决定拒绝使用麻药 。
手术中 , 陈女士的皮肤被切开 , 进行了多层缝合 , 仅首层就缝了 12 针 。 她说当时真是疼到心里了 , 但为了孩子 , 必须忍受这个痛苦 。 术后 , 陈女士甚至不敢吃任何止疼药 。 但遗憾的是 , 孩子最终还是流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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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 , 本次交通事故虽未造成陈女士身体伤残 , 但直接导致其胎儿因此终止妊娠 , 并进行了清宫手术 。
对于一位年龄已近 40 周岁准备成为母亲的女性而言 , 该伤害不仅使其遭受了外科手术所致的身体上的痛苦 , 更带来了对未来生育的不利因素及家庭等各方的压力 , 该伤害对于陈女士未来的生活也必将产生负面的影响 , 故案涉事故对陈某的精神伤害较大 。
综合上述各项因素 , 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 25000 元 。 加上其他损失 , 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原告 41813.56 元 , 一审判决后 , 保险公司上诉 , 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对话法官
【『潇湘晨报』南京39岁孕妇遇车祸,为保孩子手术拒用麻药仍然流产,索赔精神抚慰金获法院支持】本案中的原告并没有构成伤残 , 法官为何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徐子敬法官说 , 在司法实践中 , 一般只有构成严重精神损害 , 才有可能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要求 。 但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 , 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 , 而在目前并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 , 一般以伤残标准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 。
徐子敬认为 , 本起事故导致重组家庭且年近 4 旬的原告陈女士的胎儿流产 , 且在外科手术中遭受难以忍受的疼痛 。 综合各方因素 , 法庭认为可以构成《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程度 。
该判决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上进行了突破 , 将法律与情理、伦理相结合 , 在法律范围内给予特殊伤者充分的人文关怀 , 做出了上述的判决 。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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