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丰利资本成年内首家被撤销登记的私募机构,挪用逾4000万资金补仓( 二 )


对于挪用基金资产的严重性 , 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在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由于各个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 ,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 , 挪用基金资产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 一经查实 , 可能受到自律处分、行政处罚 。 因为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 违反投资的分散性原则 , 会给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埋下隐患 。 实际上是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 , 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 对此 , 《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 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所以对此类案件 , 监管机关和自律机构都会严格查处 , 但挪用基金资产案件 , 历来存在发现难、查处难的问题 。 ”
“挪用基金财产 , 历来是私募基金行业的‘顽疾’ , 如果能将此问题处理好 , 无疑可以改善私募基金的质量 ,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 ”柯荆民认为 , 要处理好此类问题 , 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加大处分、处罚力度 , 发现一个处分、处罚一下 , 提高违法成本 。 二是要积极预防 , 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 使得挪用基金财产事实上成为不可能 。
其中 , 在预防挪用基金资产方面 , 柯荆民认为 , 可从两方面入手:对内 , 要加强防范私募基金的内控风险;对外 , 发挥基金托管银行的作用 , 使得基金托管银行不做甩手掌柜 , 真正担负起私募基金受托人的义务 , 对募集资金的运用形成有效监督作用 。
【『国际金融报』丰利资本成年内首家被撤销登记的私募机构,挪用逾4000万资金补仓】采访人员何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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