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主要想传递出哪些信号?官方回应( 二 )
根据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不同、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同、侵害法益的不同 , 所涉嫌的罪名也会不同 。
比如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刑法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针对的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 , 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提出的检疫措施的行为 , 适用于在出入我国国境时的卫生防控防疫环节 。 而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针对的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 ,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 ,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卫生防控防治环节 。
在犯罪主体方面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主体是出入境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以及其他特定主体 , 即必须是检疫传染病的感染者或接触过感染环境 , 并且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人 。 如果行为人虽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 , 但综合全案事实 , 认定其不可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 则不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入罪要件 。 对于是否属于“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和“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 , 也要综合案件证据情况依法作出判断 。
特别要提到的是宁夏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 丁某某既隐瞒个人身体状况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 , 又在入境后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严重威胁广大群众生命健康 , 根本上还是因为他没有遵守入境检疫管控要求 , 瞒报身体状况 , 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在他入境的第一时间对其采取医学隔离措施 , 他在入境后继续两次乘坐火车辗转上千公里 , 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200多人因其危险行为被隔离 , 给疫情防控带来严重影响 。 正因为如此 , 需要依法追究丁某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法律责任 。
从三起案例可以看出 , 依法维护入境疫情防控法律秩序对于“外防输入 , 内防反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治意义 。 虽然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同行为会适用不同的罪名 , 但最终都是要通过依法从严追诉犯罪 , 对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入境人员或入境后仍不遵守管控措施、不居家隔离、瞒报谎报个人信息的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
采访人员:做好“外防输入” ,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重点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目前 , 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 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 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 充分发挥自身职能 ,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 , 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 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一是强化沟通协作 , 形成疫情防控合力 。 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 各司其职 , 各负其责的基础上 , 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和海关等部门的配合协作 。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海关等国边境检验检疫部门积极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 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 , 及时了解境外输入型病例整体情况 , 将防控关口前移 , 努力做到提前谋划、及时掌握、防患未然 。 同时 ,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 促进疫情防控体系化治理 。
二是充分发挥职能 , 依法惩治违法犯罪 。 公安、海关等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 , 严格落实口岸入境管控措施 , 做好入境信息情况通报 , 研究推动建立重点地区防控疫情境外输入预警机制 , 协同有关部门精准管控 。 检察机关依法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 依法履行指控和证明犯罪主导责任 。 对已经出现的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件 , 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及时介入 , 为依法防控、惩治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
三是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督办指导力度 。 最高检、公安部强化责任落实 , 对重大、敏感案件加强督办指导 , 并加强构建和充分利用沟通协调机制 , 进一步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和执法办案尺度 , 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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