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江苏省发布规范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暂行规定4月10日施行( 二 )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上涨较快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省有关部门 。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诚信记录不良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加强行政指导 。
第十五条 鼓励消费者和相关组织对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依法受理和查处价格举报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则,引导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公平竞争,规范价格行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诚信经营,开展公平竞争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 。
(总台央视采访人员 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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