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美妈妈■奉子成婚孩子却不是丈夫的,女子靠矿泉水瓶证明父子关系( 二 )


庭审结束后 , 李先生先走一步 , 吴小姐在哭哭啼啼地看庭审笔录 , 准备签字 , 却发现李先生临走前将其饮用的矿泉水瓶丢弃在法庭的垃圾桶里 , 因为此前要给孩子做亲子鉴定 , 她了解到除了血液、毛发 , 唾液也是可以作为检材的 , 而矿泉水瓶的瓶口一定留有李先生的唾液 。 于是立马向法庭申请以此进行亲子鉴定 , 法官考虑再三 , 还是准许了 。
鉴定结果不出所料 , 李先生就是孩子的生父 。
法院:鉴定意见合法有效 , 男方承担抚养费
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 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孩子虽在吴小姐与林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 , 但系二人婚前受孕 , 且已通过鉴定予以了否定 。
吴小姐和李先生二人于2014年年底某日喝酒并共同住宿 , 故存在单独接触机会 , 且该时间与孩子出生日期、出生孕周等信息基本吻合 。 李先生在与吴小姐面谈中从未否认过其与孩子可能存在关系 , 双方还就如何验证亲子关系、日后子女安置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 李先生同意并寄送了血痕样本 , 上述行为与被告否认发生过性行为的抗辩意见显然矛盾 , 更有违常理 。
李先生虽在诉前通过寄送纸巾血痕样本进行了鉴定 , 但鉴定机构并未对其当场取样或确认过样本来源 , 故不能作为否定李先生系孩子生父的定案依据 。 李先生既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 , 又拒绝对其血样与该次鉴定送检的样本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 , 理应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 。
此外 , 李先生将庭审中饮用后的水瓶丢弃在法庭垃圾桶中系其自身意愿及自由处分行为 , 吴小姐要求鉴定系在穷尽举证手段的情况下为补强证据而提出 , 该申请既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条件 , 亦未侵害李先生的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权益 , 应予准许 。 李先生关于鉴定违反中立性、属强制鉴定的异议不能成立 。
由此 , 法院确认李先生系孩子生父 , 应承担抚养义务 , 并结合孩子实际需要及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李先生的工作收入等因素确定抚养费每月2000元 。
律师点评
非婚生子女应受到平等对待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
虽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区别 , 但生活中他们渴望同等的爱和平等的对待 , 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一样受法律保障 。 在本案中 , 李先生未与吴小姐结婚 , 但作为孩子的生父 , 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 分担抚养费用 。
02、亲子关系认定中的推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 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 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
本案中 , 李先生坚决否认亲子关系 , 但其与吴小姐共同喝酒、住宿的时间与孩子的出生日期、出生孕周等信息基本吻合 。 在欠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 , 吴小姐提供的录音显示双方协商时李先生并不否认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 对孩子的出生、抚养问题进行商讨 , 并约定了去做亲子鉴定 , 李先生第二天也寄送了血痕检材 。 这些间接证据组合起来 , 可以认定李先生系孩子生父的可能性比较高 。
而李先生在庭审中先是否认录音中的人是自己 , 后又承认 , 提交的亲子鉴定结果并非当场取样 , 不足以作为否定亲子关系的定案依据 , 又当庭拒绝对其本人血样与该次鉴定送检的样本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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